台財融字第88737515 號函 - 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 銀行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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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一邇來發現不法集團利用金融機構,以不實資金或暫借頭寸方式,循環提供大量存戶(大部分為公司籌備處) 充作存款資金作為申請存款餘額證明用途之情事過於浮濫,此類以 ... 跳至主要內容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 網站導覽 系統首頁 銀行局首頁 意見信箱 RSS ::: 最新訊息 整合查詢 分月法規 法規體系 英文法規查詢 相關網站 使用手冊 ::: 現在位置: 函釋查詢 友善列印 轉寄他人 有加底線者為可點選之項目﹝法條﹞ 共 13 筆/ 現在第 10 筆 第一筆| 上一筆| 下一筆| 最末筆 查詢結果 摘  要: 金融機構核發存款餘額證明應注意事項 發文機關: 財政部 發文日期: 民國88年09月13日 發文文號: 台財融字第 88737515 號 函 主旨:金融機構辦理核發存款餘額證明,應請特加注意客戶存款資金來源去向及 其真實性,對於以不實存款資金或直接間接暫借頭寸以充驗資之用之客戶 申請出具資金證明者,應嚴予拒絕證明,請查照。

說明:一邇來發現不法集團利用金融機構,以不實資金或暫借頭寸方式,循環 提供大量存戶(大部分為公司籌備處)充作存款資金作為申請存款餘 額證明用途之情事過於浮濫,此類以不實資本辦理公司設立登記,除 涉嫌違反公司法第九條規定外,並嚴重影響金融經濟秩序,破壞金融 穩定,莫此為甚。

茲重申本部五十五年六月二十一日台財錢發第○五 七六一號令規定,金融機構核發存款餘額證明,應切實注意下列事項 : (一)受理存款開戶,應確實核對客戶身分及證明文件,對於採委託、授 權方式開戶者,應確實查證委託、授權之事實,另對於整批存戶由 特定人持整批印鑑卡、印章來行辦理開戶,專做墊款開戶,以申請 公司設立登記或增資用之存款餘額證明者,應嚴予禁止。

(二)應審慎核發存款餘額證明,對於客戶以不實存款資金或暫借頭寸申 請存款餘額證明情事者,應嚴予禁止。

(三)對於客戶為取得存款餘額證明,而於各帳戶間頻繁移轉鉅額資金之 交易,應予制止,不得受理。

(四)辦理存款餘額證明,嚴禁行員以「提現為名,轉帳為實」之方式, 幫助客戶規避及阻斷客戶資金來源及流向,若發現類似情事,應嚴 予議處相關人員。

(五)嚴禁行員與存放款客戶有資金往來,避免流弊。

(六)對於客戶經常於相關帳戶間移轉大額資金,或要求以現金方式(提 現為名,轉帳為實)處理相關流程或每筆存、提金額相當且相距時 間不久之大量頻繁交易異常情形,若有疑似洗錢交易,應請切實依 照「洗錢防制法」第八條規定,向指定之機構申報。

二核發存款餘額證明情形應列為內部稽核及自行查核查核重點項目,並 請加強對行員之訓練及宣導,嗣後若再發現相關缺失,應請嚴予追究 相關人員責任。

資料來源: 金融業務參考資料 88 年 11 月號 第 37-38 頁金融法規通函彙編 第 47 輯(88年10月版)59-61 頁 共 13 筆/ 現在第 10 筆 第一筆| 上一筆| 下一筆| 最末筆 友善列印 轉寄他人 隱私權政策宣言 資訊安全政策宣言 瀏覽人次:64878019 資料庫更新週期:二週,最新資料時間:111.04.15 建議使用解析度1024*768,IE8以上版本觀看本網站 220230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2段7號7樓 電話:02-8968-9999 歡迎連結使用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網站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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