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署修正公告「公私場所應設置連續自動監測設施及與主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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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署為持續擴大監控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狀況,並使監測設施管制作業具一致性,於109年1月13日修正公告「公私場所應設置連續自動監測設施及與主管機關連 ... 展開選單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行政院中部聯合服務中心 ::: 回首頁 網站導覽 行政院 字級 小 中 大 全站搜尋 進階搜尋 最新消息 工作概況 即時新聞澄清 影音專區 單位業務介紹 跨域整合協調(內政組) 農業加值發展(農業組) 交通觀光業務(交通組) 財稅關務服務(財政組) 國軍為民服務(國防組) 教育便民服務(教育組) 保障原民權益(原住民組) 客家事務發揚(客家組) 衛生福利業務(衛福組) 多元文化呈現(文化組) 關於我們 中心沿革 主任介紹 執行長介紹 副執行長介紹 環境介紹 服務轄區 相關單位 交通指南 網站導覽 行政院 首頁 最新消息 ::: 最新消息 環保署修正公告「公私場所應設置連續自動監測設施及與主管機關連線之固定污染源」 Facebook分享line分享twitter分享plurk分享列印本頁 日期:109-01-14資料來源: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環保署為持續擴大監控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狀況,並使監測設施管制作業具一致性,於109年1月13日修正公告「公私場所應設置連續自動監測設施及與主管機關連線之固定污染源」,增訂鋼鐵冶煉業金屬軋造程序之加熱爐及鍛造用加熱爐為納管對象,並配合「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及因應「環境影響評估法」,將石化製程之廢氣燃燒塔與環評承諾對象納入管制,同時針對已納管廢棄物焚化爐再規範應監測二氧化硫,俾利更完整掌握廢棄物焚化爐空氣污染物排放情形,提升整體固定污染源監控管制量能。

環保署自82年起已陸續公告第1批至第4批「公私場所應設置連續自動監測設施及與主管機關連線之固定污染源」,包括各行業鍋爐、廢棄物焚化程序、水泥業、鋼鐵冶煉業、石化業及紙漿業等對象,共納管全國113家公私場所及323根次排放管道,掌握全國固定污染源硫氧化物(SOx)及氮氧化物(NOx)排放量約73%以上。

本次新增第5批「公私場所應設置連續自動監測設施及與主管機關連線之固定污染源」,將可再增加納管約54根排放管道及112根廢氣燃燒塔,全國固定污染源SOx及NOx排放量掌握率將可提升至75%以上,並確實監控廢氣燃燒塔緊急排放狀況及廢氣成分。

有關本次修正公告相關資料請參閱環保署新聞專區下載附加檔案(https://enews.epa.gov.tw/enews/fact_index.asp),或至行政院公報資訊網(網址:https://gazette.nat.gov.tw/egFront/index.do)下載參閱。

相關檔案「公私場所應設置連續自動監測設施及與主管機關連線之固定污染源」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PDF ©行政院版權所有/ 隱私權及網站安全政策 / 聯絡我們 / 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 通訊地址:408205台中市南屯區黎明路2段503號八樓│總機電話:04-2251-3839 開放時間:周一至周五上午8:30至下午5:30 回頂端回頂端 關閉選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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