釋字第509號解釋- 憲法法庭網站 - 司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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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89年07月07日. 解釋爭點. 刑法誹謗罪之規定違憲? 解釋文. 1 言論自由為人民之基本權利,憲法第十一條有明文保障,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之維護, ... 憲法法庭 解釋 首頁>解釋及裁判>解釋及不受理決議>解釋 ::: 解釋爭點 解釋文 理由書意見書、抄本等文件聲請書/確定終局裁判相關法令 ::: ◀ 第509筆/共813筆 ▶ 回列表 解釋字號 釋字第509號 解釋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89年07月07日 解釋爭點 刑法誹謗罪之規定違憲? 解釋文 1  言論自由為人民之基本權利,憲法第十一條有明文保障,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之維護,俾其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及監督各種政治或社會活動之功能得以發揮。

惟為兼顧對個人名譽、隱私及公共利益之保護,法律尚非不得對言論自由依其傳播方式為合理之限制。

刑法第三百十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誹謗罪即係保護個人法益而設,為防止妨礙他人之自由權利所必要,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之意旨。

至刑法同條第三項前段以對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係針對言論內容與事實相符者之保障,並藉以限定刑罰權之範圍,非謂指摘或傳述誹謗事項之行為人,必須自行證明其言論內容確屬真實,始能免於刑責。

惟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即不能以誹謗罪之刑責相繩,亦不得以此項規定而免除檢察官或自訴人於訴訟程序中,依法應負行為人故意毀損他人名譽之舉證責任,或法院發現其為真實之義務。

就此而言,刑法第三百十條第三項與憲法保障言論自由之旨趣並無牴觸。

理由書 1  憲法第十一條規定,人民之言論自由應予保障,鑑於言論自由有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滿足人民知的權利,形成公意,促進各種合理的政治及社會活動之功能,乃維持民主多元社會正常發展不可或缺之機制,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之保障。

惟為保護個人名譽、隱私等法益及維護公共利益,國家對言論自由尚非不得依其傳播方式為適當限制。

至於限制之手段究應採用民事賠償抑或兼採刑事處罰,則應就國民守法精神、對他人權利尊重之態度、現行民事賠償制度之功能、媒體工作者對本身職業規範遵守之程度及其違背時所受同業紀律制裁之效果等各項因素,綜合考量。

以我國現況而言,基於上述各項因素,尚不能認為不實施誹謗除罪化,即屬違憲。

況一旦妨害他人名譽均得以金錢賠償而了卻責任,豈非享有財富者即得任意誹謗他人名譽,自非憲法保障人民權利之本意。

刑法第三百十條第一項:「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第二項:「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係分別對以言詞或文字、圖畫而誹謗他人者,科予不同之刑罰,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權益所必要,與憲法第二十三條所定之比例原則尚無違背。

2  刑法第三百十條第三項前段規定:「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係以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事項之行為人,其言論內容與事實相符者為不罰之條件,並非謂行為人必須自行證明其言論內容確屬真實,始能免於刑責。

惟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即不能以誹謗罪之刑責相繩,亦不得以此項規定而免除檢察官或自訴人於訴訟程序中,依法應負行為人故意毀損他人名譽之舉證責任,或法院發現其為真實之義務。

就此而言,刑法第三百十條第三項與憲法保障言論自由之旨趣並無牴觸。

3  刑法第三百十一條規定:「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罰:一、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

二、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

三、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

四、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而為適當之載述者。

」係法律就誹謗罪特設之阻卻違法事由,目的即在維護善意發表意見之自由,不生牴觸憲法問題。

至各該事由是否相當乃認事用法問題,為審理相關案件法院之職責,不屬本件解釋範圍。

大法官會議主席 院 長 翁岳生         大法官 劉鐵錚 吳 庚 林永謀 施文森             孫森焱 陳計男 曾華松 董翔飛             楊慧英 戴東雄 蘇俊雄 黃越欽             賴英照 謝在全  意見書、抄本等文件 抄本509(含蘇大法官俊雄協同意見書) 509吳大法官庚提出之協同意見書 509蘇大法官俊雄提出之協同意見書 聲請書/確定終局裁判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法官陳志祥聲請書 黃○仁、林○秋二人聲請書 相關法令 憲法第11條(36.01.01) 憲法第11條(36.01.01) 憲法第23條(36.01.01) 憲法第23條(36.01.01) 刑法第310條第1項、第2項、第3項(88.04.21) 刑法第310條第1項、第2項、第3項(88.04.21) 刑法第311條(88.04.21) 刑法第311條(88.04.21) 發布日期:2000-07-07 瀏覽人次:17502 ◀ 第509筆/共813筆 ▶ 回列表   關於憲法法庭 組織 沿革 現任大法官 歷任大法官 任命與任期 職權 認識憲法法庭 大事紀要 審理程序 憲法訴訟制度概述 聲請指引 聲請類型 審理程序 常見問答及指引 解釋及裁判 裁判 解釋及不受理決議 進階查詢 裁判公告 查詢服務 當事人案件進度查詢 行言詞辯論或說明會之案件資訊 公開書狀案件 相關法令 統計 出版品 電子訴訟平台 司法院電子訴訟文書(含線上起訴)服務平台(憲法訴訟) 使用說明下載 新聞公告 全部公告 新聞稿 案件訊息 公示送達 徵人啟事 憲法法庭相關資訊 111年1月4日前公告 交流活動 各國憲法法院網站 國際法學交流 專題演講 學術研討會 參觀憲法法庭 網路報名系統 影音專區 全部影音 言詞辯論 宣判 會議及演講 記者會 其他   回到頁首   判決 公開書狀 言詞辯論或說明會 進階查詢 書狀範例 平台服務 智慧客服 關鍵字 搜尋 中文版 English 關於憲法法庭   組織 沿革 現任大法官 歷任大法官 任命與任期 職權 認識憲法法庭 大事紀要 審理程序   憲法訴訟制度概述 聲請指引   聲請注意事項及自我檢核 書狀規則 書狀格式 書狀範例 聲請類型   法規範憲法審查 人民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及裁判憲法審查 機關爭議案件 地方自治保障案件 總統、副總統彈劾案件 政黨違憲解散案件 統一法律及命令案件 審理程序 常見問答及指引   常見問答 聲請擔任法庭之友指引 無資力人聲請憲法法庭選任訴訟代理人指引 審理中案件聲請閱卷指引 案件終結後卷宗閱覽之聲請程序 聲請旁聽憲法法庭注意事項 解釋及裁判   裁判   判決 實體裁定 程序裁定 解釋及不受理決議   解釋 不受理決議 進階查詢 裁判公告 查詢服務   當事人案件進度查詢 行言詞辯論或說明會之案件資訊   言詞辯論案件庭期表 審理中之言詞辯論或說明會案件 曾行言詞辯論或說明會,裁判已宣示或公告之案件 公開書狀案件   公開書狀之案件全覽表 公開書狀之案件列表(已受理) 公開書狀之案件列表(已結案) 相關法令 統計   憲法法庭統計年報 案件收結統計月報   民國111年(2022) 公務統計報表查詢   民國111年(2022) 訴訟新制前各年度統計報表   統計年報 統計月報   民國110年(2021) 民國109年(2020) 民國108年(2019) 民國107年(2018) 民國106年(2017) 民國105年(2016) 民國104年(2015) 民國103年(2014) 民國102年(2013) 民國101年(2012) 民國100年(2011) 民國99年(2010) 其他各式統計報表 統計圖表 引用人權公約之解釋及裁判 出版品   本院解釋裁判   大法官解釋彙編 其他出版品 電子訴訟平台   司法院電子訴訟文書(含線上起訴)服務平台(憲法訴訟) 使用說明下載 新聞公告   全部公告 新聞稿 案件訊息 公示送達 徵人啟事 憲法法庭相關資訊 111年1月4日前公告   新聞稿 解釋快訊 不受理決議快訊 案件訊息 一般公告 107年前公告 交流活動   各國憲法法院網站 國際法學交流 專題演講 學術研討會 參觀憲法法庭 網路報名系統 影音專區   全部影音 言詞辯論 宣判 會議及演講 記者會 其他 回首頁 網站導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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