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法規內容-教育部職員獎懲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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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對本部職員擬予懲處時,應由人事處事先通知當事人限期提出書面申 辯,以併同核議。
前項限期,自當事人接獲通知之次日起算,最多以 10 日為限。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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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教育部職員獎懲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0年00月00日
修正日期:
民國93年12月07日
發文字號:
台人(二)字第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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