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法規內容-教育部職員獎懲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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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對本部職員擬予懲處時,應由人事處事先通知當事人限期提出書面申 辯,以併同核議。

前項限期,自當事人接獲通知之次日起算,最多以 10 日為限。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教育部職員獎懲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0年00月00日 修正日期: 民國93年12月07日 發文字號: 台人(二)字第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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