釋字第93號解釋 - 司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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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民法第六十六條第一項所謂定著物指非土地之構成分,繼續附著於土地而達一定經濟上 ... 性者,縱有改建情事,有如房屋等,亦不失其為定著物之性質,故應認為不動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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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民法第六十六條第一項所謂定著物指非土地之構成分,繼續附著於土地而達一定經濟上 ... 性者,縱有改建情事,有如房屋等,亦不失其為定著物之性質,故應認為不動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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