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9 年度第7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對14歲以下男女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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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log 部落格全站分類: Oct03Mon201100:40 最高法院九十九年度第七次刑事庭會議決議 【會議日期】99/09/07 法律問題: 甲對於未滿十四歲之乙為性交,但並未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之方法為之,應如何論罪? (刑法第222條第1項第2款加重違反意願性交罪與  刑法第227條第1項對未滿14歲男女為性交罪之適用) 第二百二十二條(加重強制性交罪)  犯前條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對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犯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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