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通安全責任等級分級辦法§11-全國法規資料庫

文章推薦指數: 80 %
投票人數:10人

現在位置: 條文內容 加入資料夾: 儲存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法規類別: 行政>院本部>通用目 第11條 各機關應依其資通安全責任等級,辦理附表一至附表八之事項。

各機關自行或委外開發之資通系統應依附表九所定資通系統防護需求分級原



請為這篇文章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