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檢驗法| 第 八 章 罰則 - 六法全書 - myw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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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yWoo  | 六法全書 |  |  |  |  |  |  ->&nbsp  ->&nbsp  ->&nbsp商品檢驗法  民國96年07月11日修正 法規名稱  法規內容     §1  §18  §29  §35  §43  §49  §53    第 八 章 罰則 §59  §65 第59條應施檢驗商品之報驗義務人,違反第十一條或第十二條有關標示之規定,應通知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應施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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