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檢驗法| 第 八 章 罰則 - 六法全書 - myw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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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商品檢驗法 民國96年07月11日修正
法規名稱
法規內容
§1
§18
§29
§35
§43
§49
§53
第 八 章 罰則 §59
§65
第59條應施檢驗商品之報驗義務人,違反第十一條或第十二條有關標示之規定,應通知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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