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業?解散?差別為何@ 台中會計事務所-記帳士事務所 - 隨意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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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業:指公司暫停營業,以後得辦理復業重新開業。

解散:指公司註銷營業,以後不得再復業重新開業。

若要重新開業,應再重新辦理公司登記。

1.停業:公司暫停營業1個月 ... 台中會計事務所-記帳士事務所-智盛會計記帳士事務所-免費稅務諮詢本所具有多年稅務、記帳及公司登記之實務經歷,具有國家專業考試合格之記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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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務所電話:04-27062779、0982-920778、LINEID:tax33333日誌相簿影音好友名片 201111152352停業?解散?差別為何?常見問題停業:指公司暫停營業,以後得辦理復業重新開業。

解散:指公司註銷營業,以後不得再復業重新開業。

若要重新開業,應再重新辦理公司登記。

1.停業:公司暫停營業1個月以上者,應於停止營業前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停業登記,並於復業前申請復業登記。

停業1次暫停一年,到期日後仍要繼續停業,應辦理續停。

2.解散:公司之解散,均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填具申請書,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註銷營業登記。

有限公司經全體股東同意;股份有限公司經股東會決議(由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出席,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同意行之),公司解散後即應依公司法第24條規定辦理清算,且向主管機關申請解散登記,並經核准,既告確定,不得申請恢復原登記。

3.撤銷:撤銷公司登記應以法院認定違法事實有關之登記予以撤銷。

4.註銷:註銷登記,非屬公司登記事項,按營利事業統一發證辦法第2條及第12條之規定,公司組織依公司法辦理公司登記後,準用本辦法辦理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之「營業登記」。

又營業登記之註銷事涉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0條之適用範疇,屬稅捐單位之職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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