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物回收應向主管機關通報並得將回收資訊公開衛福部訂定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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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於昨(五)日訂定「藥物回收處理辦法」,為了將包含偽、劣、禁藥等非法或不良藥物做有效及迅速的回收,以避免病患或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 ... 法源法律網 回首頁 網站導覽 加入會員 會員登入 購買授權與點數 設為首頁 訂閱舊報 法源電子報 精選六法 法規查詢 法規類別 判解函釋 裁判書 起訴書 英譯法規 法學論著 法學題庫 會員專區 論著投稿 綜合查詢法學期刊論著博碩論文 國家考試升學考試 法律新聞-《衛生》 社群分享 FaceBook Line 分享網址 查詢 評論 友善列印 藥物回收應向主管機關通報並得將回收資訊公開衛福部訂定辦法 法源編輯室/ 2015-08-06 [評論數0篇] 衛生福利部於昨(五)日訂定「藥物回收處理辦法」,為了將包含偽、劣、禁藥等非法或不良藥物做有效及迅速的回收,以避免病患或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受到損害,因此依藥事法第80條第3項訂定該辦法。

衛福部指出,依回收藥物可能對人體健康所造成的風險,藥物回收處理辦法第2條明定藥物回收作業的分級,將回收作業分為第一級、第二級以及第三級。

而同辦法第3條則規定各級藥物回收作業完成的期限。

有關第一級及第二級藥物,由醫療機構、藥局及藥商辦理藥物回收作業,第三級則由藥局及藥商回收。

衛福部進一步指出,由於回收作業具有跨區域性,藥物回收處理辦法第6條規定,衛生主管機關命其轄內藥物製造或輸入業者在啟動第一級或第二級藥物回收作業時,應通報中央及其他縣市衛生主管機關。

同時考量公告藥品回收資訊屬回收作業重要的一環,故同辦法第7條規定,衛生主管機關對於回收的藥物,得於機關網站或大眾傳播媒體,公布藥物品名、規格與許可證字號等識別資料及回收原因。

衛福部最後表示,依藥物回收處理辦法第14條規定,主管機關應督導及抽查轄區內醫療機構、藥局及藥商辦理回收的情形。

並應於自行啟動或自收受其他衛生主管機關通知啟動第一級回收作業日起十日內,至轄區內進行抽查,確認回收藥物下架及其他回收作業程序。

而業者對於回收的藥物,連同其庫存品,應予識別及標示,並分別存放,以待最終處置。

相關資料 藥事法第78-80條藥事法施行細則第41-43條藥物回收處理辦法第2,3,6,7,14條最高行政法院100年度判字第1543號判決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上訴字第125號刑事判決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9年度訴字第326號判決衛署藥字第0970002742號衛署藥字第0980012865號 法源法律網 網站導覽 |關於法源 |使用規範 |策略聯盟 |聯絡我們 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LexDataInformationInc. 建議將畫面解析度設定為1024*768 台北市南京東路二段150號6樓 6F.,No.150,Sec.2,NanjingE.RD.,TaipeiCityTaiwan104,R.O.C. E-mail:[email protected]  TEL:+886-2-2509-3536  FAX:+886-2-2503-1122 著作權所有未經正式書面授權禁止重製轉載節錄敬請詳閱使用規範. 返回功能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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