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告廢止「第一批至第三批應設置空氣污染防制專責單位或人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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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預告廢止「第一批至第三批應設置空氣污染防制專責單位或人員之公私場所」
ENVIRONMENTALPROTECTIONADMINISTRATION,EXECUTIVEYUANNoticeisherebygiven,tocommenceaperiodofpubliccommentsfortheabolitionof"FirstBatchtoThirdBatchofthePublicorPrivatePremisesListofDedicatedAirPollutionControlUnitsorPersonnel"
發布於2019-05-16
截止於2019-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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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
中華民國108年5月13日環署空字第1080033546號
主 旨:預告廢止「第一批至第三批應設置空氣污染防制專責單位或人員之公私場所」。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151條第2項準用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廢止機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二、廢止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21條第4款。
三、廢止理由:旨揭公告已整併至「應設置空氣污染防制專責單位或人員及健康風險評估專責人員之公私場所」草案規範之,爰配合辦理廢止預告。
四、原公告及廢止總說明如附件。
本案另載於行政院公報資訊網(網址:https://gazette.nat.gov.tw/egFront/)及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台之眾開講(https://join.gov.tw/policies/)。
五、考量空氣污染防制法於107年8月1日修正公布,相關法規有儘速修訂之必要,以符實需,爰將預告期間縮短為21日。
對於本案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預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21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空氣品質保護及噪音管制處
(二)地址:臺北市中正區秀山街4號14樓
(三)電話:(02)23712121分機6208
(四)傳真:(02)23810642
(五)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署 長 張子敬
第一批至第三批應設置空氣污染防制專責單位或人員之公私場所廢止總說明
(請參見PDF)
附件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
中華民國93年12月22日環署空字第0930094658A號
主 旨:公告第一批至第三批應設置空氣污染防制專責單位或人員之公私場所。
依 據: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公告應設置空氣污染防制專責單位或人員之公私場所,如附表。
二、本次公告應設置空氣污染防制專責單位或人員之公私場所,各批次原公告日前已設立者,應依各批次原公告應設置之期限完成設置;各批次原公告日後新設者,應自原公告日起依規定設置。
各批次原公告日期,如下:
(一)第一批應設置空氣污染防制專責單位或人員之公私場所公告日期為:八十二年五月四日。
(二)第二批應設置空氣污染防制專責單位或人員之公私場所公告日期為:八十四年九月八日。
(三)第三批應設置空氣污染防制專責單位或人員之公私場所公告日期為:八十六年二月五日。
三、各批次應設置空氣污染防制專責單位或人員之公私場所,如同時符合多項公告條件者,應以最高等級設置。
四、本署九十一年八月十五日環署空字第○九一○○五六二七九E號公告,自公告日起停止適用。
署 長 張隆盛
附表 第一批至第三批公私場所應設置空氣污染防制專責單位或人員公告條件表
(請參見PD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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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則草案預告,環保署已於108年8月6日公告,相關資訊與連結如下
環保署
中華民國108年8月6日
環署空字第1080056205號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廢止「第一批至第三批應設置空氣污染防制專責單位或人員之公私場所」,自即日生效
ENVIRONMENTALPROTECTIONADMINISTRATION,EXECUTIVEYUANNoticeisherebygiven,fortheabolitionof"FirstBatchtoThirdBatchofthePublicorPrivatePremisesListofDedicatedAirPollutionControlUnitsorPersonnel"(abolitionbecomeseffectivefrom6th,August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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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預告廢止「第一批至第三批應設置空氣污染防制專責單位或人員之公私場所」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中華民國108年5月13日環署空字第1080033546號主 旨:預告廢止「第一批至第三批應設置空氣污染防制專責單位或人員之公私場所」。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151條第2項準用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一、廢止機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二、廢止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21條第4款。
三、廢止理由:旨揭公告已整併至「應設置空氣污染防制專責單位或人員及健康風險評估專責人員之公私場所」草案規範之,爰配合辦理廢止預告。
四、原公告及廢止總說明如附件。
本案另載於行政院公報資訊網(網址:https://gazette.nat.gov.tw/egFront/)及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台之眾開講(https://join.gov.tw/policies/)。
五、考量空氣污染防制法於107年8月1日修正公布,相關法規有儘速修訂之必要,以符實需,爰將預告期間縮短為21日。
對於本案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預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21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一)承辦單位:空氣品質保護及噪音管制處(二)地址:臺北市中正區秀山街4號14樓(三)電話:(02)23712121分機6208(四)傳真:(02)23810642(五)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署 長 張子敬第一批至第三批應設置空氣污染防制專責單位或人員之公私場所廢止總說明(請參見PDF)附件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中華民國93年12月22日環署空字第0930094658A號主 旨:公告第一批至第三批應設置空氣污染防制專責單位或人員之公私場所。
依 據: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一、公告應設置空氣污染防制專責單位或人員之公私場所,如附表。
二、本次公告應設置空氣污染防制專責單位或人員之公私場所,各批次原公告日前已設立者,應依各批次原公告應設置之期限完成設置;各批次原公告日後新設者,應自原公告日起依規定設置。
各批次原公告日期,如下:(一)第一批應設置空氣污染防制專責單位或人員之公私場所公告日期為:八十二年五月四日。
(二)第二批應設置空氣污染防制專責單位或人員之公私場所公告日期為:八十四年九月八日。
(三)第三批應設置空氣污染防制專責單位或人員之公私場所公告日期為:八十六年二月五日。
三、各批次應設置空氣污染防制專責單位或人員之公私場所,如同時符合多項公告條件者,應以最高等級設置。
四、本署九十一年八月十五日環署空字第○九一○○五六二七九E號公告,自公告日起停止適用。
署 長 張隆盛附表 第一批至第三批公私場所應設置空氣污染防制專責單位或人員公告條件表(請參見PDF)To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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