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然聚眾且攜帶凶器犯案得加重處罰刑法三讀通過(2019-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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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遏止街頭聚眾鬥毆事件發生,並有利於實務判斷,此次修正將「公然聚眾」一詞明確定義場所及人數,新修刑法第150條規定,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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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然聚眾且攜帶凶器犯案得加重處罰刑法三讀通過
法源編輯室/
2019-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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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於十三日三讀通過修正「刑法第149條、第150條條文」,修正公然聚眾要件,改為「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也提高罰金刑,倘若有攜帶兇器等情形,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由於近年來發生聚眾鬥毆案時,滋事份子常透過社群通訊軟體進行集結,時間快速、人數眾多且流動性高,致使案件頻率增加、規模擴大,對社會安定秩序影響甚鉅,加上實務上對於「公然聚眾」構成要件認定狹隘,導致警察機關在群眾聚集時難以實施解散命令,防止危害擴大,在鬥毆發生後,警察機關縱使依法將滋事份子移送,也難以成罪,無法有效壓制不法氣燄。
為遏止街頭聚眾鬥毆事件發生,並有利於實務判斷,此次修正將「公然聚眾」一詞明確定義場所及人數,新修刑法第150條規定,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場所聚集三人以上,施強暴脅迫者,在場助勢之人,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首謀及下手實施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在上述情形中,若是攜帶兇器或其他危險物品,或因而致生公眾或交通往來的危險,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此外,新修刑法第149條規定,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的場所聚集三人以上,意圖為強暴脅迫,已受該管公務員解散命令三次以上而不解散者,在場助勢之人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八萬元以下罰金。
首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以防堵聚眾鬥毆亂象。
相關資料
中華民國刑法第149,150條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上易字第1277號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上訴字第454號刑事判決司法院(76)廳刑一字第1669號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4,85,8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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