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然聚眾且攜帶凶器犯案得加重處罰刑法三讀通過(2019-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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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遏止街頭聚眾鬥毆事件發生,並有利於實務判斷,此次修正將「公然聚眾」一詞明確定義場所及人數,新修刑法第150條規定,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 ... 法源法律網 回首頁 網站導覽 加入會員 會員登入 購買授權與點數 設為首頁 訂閱舊報 法源電子報 精選六法 法規查詢 法規類別 判解函釋 裁判書 起訴書 英譯法規 法學論著 法學題庫 會員專區 論著投稿 綜合查詢法學期刊論著博碩論文 國家考試升學考試 法律新聞-《刑事》 社群分享 FaceBook Line 分享網址 查詢 評論 友善列印 公然聚眾且攜帶凶器犯案得加重處罰刑法三讀通過 法源編輯室/ 2019-12-16 [評論數0篇] 立法院於十三日三讀通過修正「刑法第149條、第150條條文」,修正公然聚眾要件,改為「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也提高罰金刑,倘若有攜帶兇器等情形,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由於近年來發生聚眾鬥毆案時,滋事份子常透過社群通訊軟體進行集結,時間快速、人數眾多且流動性高,致使案件頻率增加、規模擴大,對社會安定秩序影響甚鉅,加上實務上對於「公然聚眾」構成要件認定狹隘,導致警察機關在群眾聚集時難以實施解散命令,防止危害擴大,在鬥毆發生後,警察機關縱使依法將滋事份子移送,也難以成罪,無法有效壓制不法氣燄。

為遏止街頭聚眾鬥毆事件發生,並有利於實務判斷,此次修正將「公然聚眾」一詞明確定義場所及人數,新修刑法第150條規定,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場所聚集三人以上,施強暴脅迫者,在場助勢之人,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首謀及下手實施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在上述情形中,若是攜帶兇器或其他危險物品,或因而致生公眾或交通往來的危險,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此外,新修刑法第149條規定,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的場所聚集三人以上,意圖為強暴脅迫,已受該管公務員解散命令三次以上而不解散者,在場助勢之人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八萬元以下罰金。

首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以防堵聚眾鬥毆亂象。

相關資料 中華民國刑法第149,150條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上易字第1277號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上訴字第454號刑事判決司法院(76)廳刑一字第1669號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4,85,87條 法源法律網 網站導覽 |關於法源 |使用規範 |策略聯盟 |聯絡我們 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LexDataInformationInc. 建議將畫面解析度設定為1024*768 台北市南京東路二段150號6樓 6F.,No.150,Sec.2,NanjingE.RD.,TaipeiCityTaiwan104,R.O.C. E-mail:[email protected]  TEL:+886-2-2509-3536  FAX:+886-2-2503-1122 著作權所有未經正式書面授權禁止重製轉載節錄敬請詳閱使用規範. 返回功能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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