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二條修正草案. - 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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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配合民法成年年齡將下修為18歲,行政院爰擬具全民健康保險法第2條修正草案,修正本法有關眷屬用詞之定義,將所定「未滿二十歲」修正為「未成年」及「年滿二十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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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二條修正草案.
撰成日期:109年11月
更新日期:109年11月13日
作者:楊芳苓.
編號:B01544
為配合民法成年年齡將下修為18歲,行政院爰擬具全民健康保險法第2條修正草案,修正本法有關眷屬用詞之定義,將所定「未滿二十歲」修正為「未成年」及「年滿二十歲」修正為「成年」。
爰就本草案提出以下建議:(一)為符合現代社會發展及配合民法順應國際立法趨勢,本草案修正第2條有關眷屬用詞之定義,將所定「未滿二十歲」修正為「未成年」及「年滿二十歲」修正為「成年」,可資贊同;(二)另全民健康保險法第104條第2項自公布日施行之規定,係指總統公布該次修正條文之日期,條文漏列「公布」二字,宜予修正。
惟上述修正建議因未屬本次提案之修正條文,如採納相關修正建議,須先另行提案始可審議處理,併予敘明。
(三)現行法律中有關成年年齡及行為能力之法規頗多,亦有其類似性,建議以「綜合立法」方式進行相關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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