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全民健康保險法修正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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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全民健康保險法」,自83年8月9日公布並自84年3月1日施行以來,歷經5次修正。
對於本保險「醫療費用」與「保費收入」之年成長率,存在二個百分點之落差,行政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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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險法修正草案
撰成日期:97年10月
更新日期:97年10月1日
資料類別:法案評估
作者:陳原風
編號:B00589
現行「全民健康保險法」,自83年8月9日公布並自84年3月1日施行以來,歷經5次修正。
對於本保險「醫療費用」與「保費收入」之年成長率,存在二個百分點之落差,行政院衛生署及中央健康保險局雖採節流、抑制醫療浪費及多元微調等方案,但仍無法解決健保財務危機問題,顯示本法之周延性及行政機關之執行管理仍有改善之空間。
本報告針對行政院擬具之「全民健康保險法修正草案」,經研析後,除建議本法所定有關「健康保險」,宜於第2條明定其保險範圍為醫療保險,以求名實相符,避免誤納政府應以預算辦理之公共衛生業務,致侵蝕健保財務外,其他建議修正之條文,計有第44條、第50條、第55條、第66條、第81條、第97條共6條。
其摘要如下:
一、醫療轉診制度應予落實。
二、公共衛生服務項目應確實由政府辦理。
三、被保險人在本保險施行區域外就醫,申請核退自墊醫療費用之期限,建議比照現行船員區域外就醫規定。
四、北、高之聯合門診中心宜定期予以裁撤,現有員工職缺俟將來組織法修正時,納入偏遠地區醫療資源缺乏之衛生所,俾保障偏遠地區民眾就醫權利。
五、配合健保局組織條例修正,保險人所需人事及行政管理費應依一般「行政機關」編列。
六、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保險人應對各種有損害賠償責任者,積極行使代位損害賠償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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