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健康保險法修正第2條條文 - 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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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險法修正第2條條文 全民健康保險法第2條條文修正草案於109年12月29日經立法院第10屆第2會期第10次院會三讀通過。

本次配合民法成年年齡下修為18歲,將本法第2 ...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 法制局 業務職掌介紹 重要通過法案 研究成果 業務成果(評估報告公開) 活動翦影 組織圖 重要通過法案 Facebook twitter print envelope ::: 首頁 關於立法院 各單位 法制局 重要通過法案 全民健康保險法修正第2條條文       全民健康保險法第2條條文修正草案於109年12月29日經立法院第10屆第2會期第10次院會三讀通過。

本次配合民法成年年齡下修為18歲,將本法第2條有關眷屬用詞之定義「未滿20歲」修正為「未成年」及「年滿20歲」修正為「成年」,以符合社會發展及國際立法趨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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