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組織法-全國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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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位置: 所有條文 加入資料夾: 儲存 所有條文 法規名稱: 修正日期: 民國108年01月04日 法規類別: 司法>院本部>組織目 附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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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審判案件,以法官一人獨任或三人合議行之。 高等法院審判案件,以法官三人合議行之。 最高法院審判案件,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以法官五人合議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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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審級者係指上級法院僅對於有管轄權之下級法院有變更其裁判之權力。就同一訴訟案件,於下級法院完成審判後,再移由上級法院更行審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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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最高法院(中華民國) - 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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