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管合法農業水井後續展限免繳行政規費 - 雲林縣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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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農民反應,納管合法農業水井展限須納行政規費案,縣長李進勇強調,縣府基於 ... 完成修改水利法施行細則64修之1,正式賦予納管既有水井合法化與免於填塞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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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管合法農業水井 後續展限免繳行政規費
發布單位:新聞處-公共關係科
雲林縣政府新聞參考資料106.12.07針對農民反應,納管合法農業水井展限須納行政規費案,縣長李進勇強調,縣府基於照顧弱勢農民,維護農民權益,減輕農民生計負擔,納管合法農業水井,後續展限免繳每口2700元行政規費。
李進勇指出,雲林縣政府基於公共利益,今年4月決議至109年為止,停收農業與家庭自用水井(自來水無法到達)規費的徵收,依地下水管制辦法規定,首次核准水權年限不得超過3年,屆期仍須辦理展限並繳交行政規費。
李進勇縣長表示,縣內農田水利設施系統未完備,灌溉區內農田免納水租,而灌排外區域農田,農民為保護農地,確保農業生產,不僅須自行花錢鑿井,還須繳納水井規費,造成農民重大負擔,對農民也顯不公平。
李進勇強調,政府有責任提供充分水源供農民灌溉耕作,基於照顧農民,在縣府深入研討後決議,後續水井展限每口2700元行政規費將由縣府完全吸收,減輕農民負擔。
李進勇表示,雲林縣是農業大縣,農業用水與農民生活息息相關,為了不阻斷農民的生計,並避免地層下陷,縣府不斷向中央請命,以「條件納管」取代「唯一填塞」,終於在民國104年12月18日完成修改地下水管制辨法17條之1,以及在105年9月13日完成修改水利法施行細則64修之1,正式賦予納管既有水井合法化與免於填塞之依據。
這一系列的努力在完成水權登記後保障會更加全面:例如使用土地、水源及設施等符合有關法令規定者始得請領災害救助金,取得土地容許使用及養殖漁業登記、天然災害補償對象及水井損壞可依法重鑿等諸多好處。
上版日期:106-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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