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24-2-全國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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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第三十八條第五項所定每年定期發給之書面通知,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雇主應於前條第二項第二款所定發給工資之期限前發給。

二、書面 ... 跳至主要內容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目 第24-2條 本法第三十八條第五項所定每年定期發給之書面通知,依下列規定辦理:一、雇主應於前條第二項第二款所定發給工資之期限前發給。

二、書面通知,得以紙本、電子資料傳輸方式或其他勞工可隨時取得及得列印之資料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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