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組織法 - 植根法律網
文章推薦指數: 80 %
直轄市或縣(市)各設地方法院。
但得視其地理環境及案件多寡,增設地方法院分院;或合設地方法院;或將其轄區之一部劃歸其他地方法院或其分院,不受行政區劃限制。
目前線上:663人,瀏覽人次:619064119
會員登入|
加入會員
法規檢索
令函判解
英譯法規
裁判書
書狀例稿
契約範本
植根服務
相關網站
行政令函│
延伸文章資訊
- 1法院組織法大意 - 公職王
時開庭辦法、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法院便民禮民實施要點). 下列那一個機關,不是法院組織法所規定的法院? 司法院. 最高法院. 高等法院. 地方法院.
- 2中華民國法院制度- 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地方法院
- 3地方法院或其分院員額表(法院組織法第十一條附表)
高等法院或其分院員額表(法院組織法第三十三條附表). 法院類別. 員額. 職稱. 第一類. 員額. 第二類. 員額. 第三類. 員額. 第四類. 員額. 第五類. 員額.
- 4法院組織法各論-地方法院(六)-知識百科-三民輔考
地方法院分院置院長一人,由法官兼任,簡任第10職等至第12職等,綜理該分院行政事務。(法院組織法第27條) 2.地方法院院長,得派本院法官兼行分院法官之職務。
- 5法院組織法-全國法規資料庫
地方法院為辦理值庭、執行、警衛、解送人犯及有關司法警察事務,置法警;法警長,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副法警長,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