護生法集-本書內容 後悔已不能挽回那失去的腳 - 臺中市政府 ...
文章推薦指數: 80 %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下 ... 凡十二歲以上十八歲以下之少年,依少年事件處理法受保護處分或受刑之宣告者, ...
進入內容區塊
:::
回首頁|
網站導覽|
ENGLISH|
兒童版|
RSS
一般
婦幼
警察
全文檢索
良民證
,
失物
,
罰單
,
家暴
,
酒駕
,
防竊
:::
宣導專區
:::
首頁
>宣導專區
>護生法集
_
FB
Twittet
google
line
友善列印
字級設定:
大
中
小
護生法集
中央內容區塊
東勢分局 秘書室
護生法集 106-12-22
本書內容─後悔已不能挽回那失去的腳
詳細內容
一個冷風細雨的秋天的黃昏,一位臉上佈滿愁苦、心裡不安的父親,帶著他的孩子走向五分局分局長室,在聽見那一聲接一聲的像得、得發音沉重、單調、緩慢的聲音時,分局長知道是誰來了;今天中午一位分局長的朋友很著急的打電話給分局長,因為他的孩子飆車出了事,不但是自己的孩子失去了一隻腳,更糟糕的是坐在他的孩子出事的機車後座上的孩子的朋友出車禍時,因為摔傷嚴重而死亡,在傷心孩子成為殘廢的痛苦中,還有那位死亡的孩子的朋友的家人告上法院,追究他的孩子和他(監護人)的刑事和民事責任的官司,他希望分局長能夠給他一些法律上的規定說明和正確的建議,而約好了這個黃昏的見面。
分局長走到門口把這對父子迎了進來,分局長看到這一位過去曾經是那麼活潑跳躍的孩子,而今臉色蒼白、行動艱難、精神畏縮的模樣,心裡有一陣悲痛的難過,分局長看到這位父親小心翼翼的幫著孩子很辛苦的才坐到沙發椅上,再幫孩子放好了拐杖才自己坐下來時,已可看到這位父親的額頭上已溢出了一些汗漬,分局長在心裡嘆了一口氣。
唉!做父親的對兒女的愛是多麼的深。
在這一剎那的時間和空間好像死去一樣只剩下寂靜,約莫過了一分鐘,這位父親開了口說:
「分局長,這個孩子和人去飆車出了車禍,乘坐在他的機車上的同伴傷重而死亡,自己也斷了一隻腳,現在對方家長告上法院,又是刑事,又是民事賠償請求,我該怎麼辦呢?」
這位父親不提孩子去飆車的原因和經過,像是已不忍心再去責備孩子,分局長體會得出做父親的心情,也不再去問飆車出事的時間和地點、和為什麼要去飆車的過程?分局長拍拍這位父親的手,又關心的憐惜的摸了這位孩子低垂下的頭,就以飆車行為的法律責任舉出刑法、民法、少年事件處理法、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青少年福利法、公司法、商業登記法的規定跟這對父子說,飆車行為的法律責任,在刑法上飆車的行為,當事人可能觸犯到有九種的法規:
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
損壞或壅塞陸路、水路、橋樑或其他公眾往來之設備或以他法致生往來之危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解釋】
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一項之規定,係為保護公眾往來交通上之安全而設,實務上對於多人聚集在路上狂奔快駛,從事各類飆車活動,因該行為妨害公眾往來安全,故符合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之定義
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條(妨害執行職務罪、職務強制罪)
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使公務員執行一定之職務或妨害其依法執行一定之職務或使公務員離職,而施強暴脅迫者,亦同
犯前二項之罪,因而致公務員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解釋】
警察對於飆車行為依法取締時,是在執行一定之職務,若飆車者不服取締而有抗拒行為,即屬觸犯防害公務罪
刑法第一百四十條(侮辱公務員及公署罪)
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處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百元以下罰金
對於公署公然侮辱者,亦同
【解釋】
若於警察依法取締飆車時,在公開場合以言語或行動侮辱執法者,即觸犯本罪。
刑法第一百四十九條(公然聚眾不遵解散罪)
公然聚眾,意圖為強暴脅迫,已受該管公務員解散命令三次以上,而不解散者,在場助勢之人處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首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解釋】
聚眾飆車者,或在場為鼓動飆車者之聚眾行為者,均適用本法條之規定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普通殺人罪)
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解釋】
若於飆車過程中飆車行為者故意砍殺他人致死亡者,以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罪論處
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普通傷害罪)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解釋】
若於飆車過程中因飆車行為致人傷害時,適用本法條之規定
刑法第二百七十八條(重傷罪)
使人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解釋】
若於飆車過程中因飆車行為致人重傷害時適用本法條之規定
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過失致死罪)
因過失而生致人於死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解釋】
若因飆車競駛不小心撞傷他人,因而致死者,犯過失致死罪
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過失傷害罪)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
【解釋】
若因飆車競駛不小心撞傷他人因而致傷害,犯過失傷害罪
若飆車行為的當事人觸犯上述之刑法時,飆車行為的當事人為十二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少年,處罰其家長(監護人),其依據法律法令有
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八十四條(少年法定代理人之處罰)
少年之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因忽視教養,致少年有觸犯刑法法律之行為,或有第三條第二項觸犯刑法律之虞之行為,而受保護處分或刑之宣告,少年法院得裁定命其接受八小時以上五十小時以下之親職教育輔導
拒不接受前項親職教育輔導或時數不足者,少年法院得裁定處新台幣三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經再通知仍不接受者,得按次連續處罰,至其接受為止;其經三次連續處罰三次以上者,並得裁定公告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之姓名
1.曾經少年法庭為第二十九條第一項之諭知,或依第五十一條第三項為保護管束之執行者
2.於少年法庭依第五十條第一項執行訓誡處分時,曾受到場之通知者
前項罰鍰由少年法庭裁定之;受處分人得提起抗告,並準用第六十條及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六條至第四百十四條之規定
前項裁定,得為民事強制執行名義,由少年法庭囑託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強制執行之,免徵執行費
少年之法定代理人受罰鍰處分確定者,少年法庭應公告其姓名
【解釋】
凡十二歲以上十八歲以下之少年,依少年事件處理法受保護處分或受刑之宣告者,少年法院得裁定命少年之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接受八小時以上五十小時以下之親職教育輔導,不接受者得處三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
少年福利法第二十八條
少年之父母、養父母或監護人明知少年有第二十一條第一項之行為,不加制止者,處新台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告其姓名
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三項規定者,處新台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告其姓名;其觸犯刑法者,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解釋】
少年飆車而觸犯法令時,其父母可依本法處罰之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一條
汽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及扣留其車輛牌照
1.未領有駕駛執照駕車者
2.持機器腳踏車駕駛執照,駕駛聯結車、大客車、大貨車或小型車者
3.持小型車駕駛執照,駕駛聯結車、大客車或大貨車者
4.持大貨車駕駛執照,駕駛大客車、聯結車或持大客車駕駛執照,駕駛聯結車者
5.使用偽造、變造或矇領之駕駛執照,駕駛小型車或機器腳踏車者
6.駕駛執照吊扣期間駕車者
7.持學習駕駛證,而無領有駕駛執照之駕駛人在旁指導及在駕駛學習場外學習駕車者
8.持學習駕駛證,在駕駛學習場外未經許可之學習駕駛道路或規定時間駕車者
9.未領有駕駛執照,以教導他人學習駕車為業者
10.未依駕駛執照之持照條件規定駕車者
第一項第十一款駕駛執照之持照條件規定,由交通部定之,未滿十八歲之人,違反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者,汽車駕駛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應同時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經再通知無正當理由仍不參加者,吊扣其汽車牌照三個月
第一項第五款、第六款之駕駛執照,均應扣繳之;第七條並吊銷其駕駛執照
汽車所有人允許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五款之違規駕駛人駕駛其汽車者,除依第一項規定之罰鍰處罰外,並記該汽車違規記錄一次;但如其已善盡查證駕駛人駕駛執照資格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注意而仍不免發生違規者,不在此限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一條之一
汽車駕駛人駕駛聯結車、大客車、大貨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汽車所有人及駕駛人各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八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該汽車駕駛人繼續駕駛及扣留其車輛牌照
1.未領有駕駛執照駕車者
2.領有機器腳踏車駕駛執照駕車者
3.領有小型車駕駛執照駕車者
4.領有大貨車駕駛執照,駕駛大客車、聯結車或領有大客車駕駛執照,駕駛聯結車者
5.駕駛執照業經吊銷、註銷仍駕車者
6.使用偽造、變造或矇領之駕駛執照駕車者
7.駕駛執照吊扣期間駕車者
前項第五款、第六款之駕駛執照,均應扣繳之;第七條並吊銷其駕駛執照
違反第一項情形,並記錄該汽車違規記錄一次
汽車所有人如已善盡查證駕駛人駕駛執照資格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違規者,汽車所有人不受本條之處罰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三條
汽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吊扣其駕駛執照三個月
1.將駕駛執照借供他人駕車者
2.允許無駕駛執照之人,駕駛其車輛者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八條
汽車所有人,僱用或聽任第二十一條第一款至第七款之人駕車者,除依第二十一條之規定處罰外,並得吊扣其汽車牌照三個月
【解釋】
父母提供機車或供無駕駛執照之青少年駕駛其車輛者,有飆車之行為,可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三條及第二十八條規定處罰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三條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二萬四千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
1.在道路上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者
2.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六十公里以上者
3.拆除消音器,或以其他方式造成噪音者
前項情形因而肇事者,並吊銷其駕駛執照
二輛以上之汽車共同違反第一項規定,或在道路上競駛、競技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及吊銷其駕駛執照
汽車駕駛人有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或前項行為者,並吊扣該汽車牌照三個月;經受吊扣牌照之汽車再次提供為違反第一項第一款或前項行為者,沒入該車輛
汽車駕駛人違反第一項、第三項規定者,應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未滿十八歲之人,其與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依第二十一條規定應同時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並得由警察機關公布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姓名
民法第一百八十七條(法定代理人之責任)
父母須與子女連帶負擔其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因子女飆車行為故意或過失,造成他人身體、財產之損失,其有關被害者之損害,父母須與子女負連帶賠償責任
其他相關於在場圍觀飆車行為者之處罰法令有
刑法第一百三十六條(聚眾妨害公務罪)
公然聚眾犯前條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條之罪在場助勢之人,處一年以下有期刑徒、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首謀及下手實施強暴脅迫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而致公務員於死或重傷者,首謀及下手實施強暴脅迫人,依前條第三項之規定處斷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六十四條(聚眾不解散規定)
僅在場圍觀飆車行為未為其他犯罪行為,經勸導而不解散離開者,處罰三日以下拘留或新台幣一萬八千元以下罰鍰
若從事飆車行為之機車經非法之改裝,對涉違規改裝之機車行的處罰其依據法律法令有
商業登記法第三十三條(經營登記以外業務之處分)
違反第八條第二項規定者,主管機關除命令商業停止其經營登記範圍外之業務外,處商業負責人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鍰;其拒不遵令停止經營登記範圍外之業務者,由主管機關再處商業負責人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
商業負責人經主管機關依前項規定再處罰鍰,仍不停止經營登記範圍外之業務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萬元以下罰金
【解釋】
違反改裝機車業者,可依商業登記法第八條及第三十三條之規定處罰
刑法第三十條(從犯之意義及處罰)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從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刑法第三十一條(共犯與身份關係)
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成立之罪,其共同實行、教唆或幫助者雖無特定關係,仍以正犯或共犯論;但得減輕其刑
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致刑有重輕或免除者,其無特定關係之人,科以通常之刑
生命並不一定生來就完整的,有的生命自一開始就有缺憾,有的因後來的疾病不幸造成的,如肢體殘缺、如盲聾啞、但雖不同的生命還是一樣的可愛和可貴的,因為她有尊嚴、有樂趣、有希望和有活力的本質。
若是因為飆車出事而造成殘廢的生命,雖然並不是就沒有未來、沒有希望,但終其一輩子都是一種遺憾,對父母、對自己、對未來的兒女都是一種愧疚,而後悔已不能挽回來那已失去的,分局長告訴這位父親說:「一個孩子失去了生命,一個孩子失去了一隻腳,這都是不幸的事情,已發生了這件事情,你就照著法律的規定,去做最妥善的和負責的處理。
」這位父親平靜的點點頭,表示願意接受這痛苦的事實和分局長的建議;分局長移動位置坐到這個孩子的旁邊,以誠懇關心的語氣告訴這個孩子說:「我知道你的心裡很難過,不過你還是要面對,現在以及未來你若有什麼事情我可以幫忙的,你可以隨時來找我。
」
送走了這對父子,分局長為自己的任務的艱難也有點無助和無奈的感覺,台灣地區的飆車活動,始自民國75年台北市北投大度路,後來經媒體的大幅報導而逐漸蔓延到全省各地,因其已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警方乃強力給予取締,始有收斂之勢;然而近幾年來卻再度死灰復燃,更有飆車群眾遭取締時,發生攻擊警方及派出所之暴力事件,接著更發生飆車族因互相鬥毆而致死傷之暴力行為;青少年逞一時之感官的刺激,加上圍觀群眾無理性的鼓噪,助長青少年之衝動,加劇飆車行為之囂張,導致飆車行為者頻頻發生自己和同伴死亡、殘廢和傷害外,其家庭親人也因此受累、傷心、痛苦;又造成一般民眾產生恐懼,對整個社會造成嚴重的危害,為什麼還不能帶給青少年,及那些無聊的喜歡看熱鬧的民眾一些反省?
或許人自己已忘記了自己是人的真面目,由於近年來工業科技發達,人的生活裡幾乎都和機器有關,人可以依靠機器工具來求得滿足,人天天接觸最多的是機器全都是可供利用的物,這種物的有價值的觀念,已不知不覺的充滿在人的腦海中,物可以利用,為什麼人不可以利用呢?於是把用來對付物的態度和方法,也就用在對付人身上,在意識價值裡不知不覺的把人也當工具或手段來利用,所以人的尊嚴、人的情感、人的靈性都失去了價值;對生命也就不重視、不珍惜而想出那麼多、那麼殘忍的摧殘生命的行為。
在社會上發生許多犯罪行為時,上上下下的人都幾乎責備教育工作做得不好,也一致要求教育工作者要負起全部的責任,但已把人當做機器工具來相待,世界上那有可以教育機器工具的教育的教材和方法?教育是在引導被教育者自己去發揮本身的優點,這要先承認人是有本身的價值的,她不同於物的價值,古賢哲說:「萬物皆備於我矣,反身而誠。
」所有的機器工具的價值都只是人的價值中的一部分,因為機器工具是人創造出來的,要什麼都可以從人的存在中得到,德國大哲學家康德說:「我們要以人為目的,不要以人為手段。
」
教育是可以改善一切的缺失,但首先要有正確的教育理念和方法才行,教育的對象是生命,教育的目的在發展人的生命力、智慧和人格,來引發生命裡內潛的價值;教育不是在創造生命,教育本身也就是生命,或許飆車行為的消除,惟有教育人先明白人和物是不同的,要人自己能夠明白成為一個人的不容易,更要從知道珍惜生命來開始。
回列表頁
瀏覽人次:199人
更新日期:106-12-22
點選收合
訊息中心
警政新聞
活動訊息
忠愛園地
人事公告
招標資訊
本局簡介
大事記
歷史沿革
首長介紹
關於我們
宣導專區
犯罪預防
交通宣導
少年安全
婦幼安全
社區治安
性別主流化
員工協助方案專區
政令宣導
檔案應用
防空疏散避難設施宣導
全域熱點與警示圖
護生法集專區
資訊公開
政府資訊公開
臺中市政府OPENDATA
統計資訊
便民服務
申辦服務
常見問答
法規查詢
臺中市警政相關詞彙
警光山莊
網站服務
公開徵信
民意廣場
意見信箱
交通違規檢舉
陳情進度查詢
影音焦點
Q版陽光中警
影音多媒體
相簿與海報
相關連結
隱私權保護
資訊安全政策
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
地址:427003臺中市潭子區豐興路1段500號 交通位置圖(含交通資訊停車資訊) 電話:04-23289100 傳真:04-25368667 【各科室聯絡方式】
辦公時間:內勤週一~週五8:00-17:00,午休時間:12:00-13:00;外勤全年無休簡訊報案號碼:簡訊報案號碼0911-510915
外事服務中心(受理警察刑事紀錄證明)周一至周五8:00-17:00(中午不休息)
110勤務指揮中心網路報案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全球資訊網版權所有©2017 統一編號:52015004
瀏覽器建議使用IE10.0以上版本最佳瀏覽解析度:1024x768
更新日期:民國110年12月23日 │ 累計瀏覽人數:10040362
TOP
延伸文章資訊
- 1椅子風波
二、同學之間還有哪些因惡作劇而造成的意外傷害? ... 第二百八十四條因過失傷害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 ... 三、少年事件處理法.
- 2案例十一撤回告訴,少年是否會受處分?
- 3護生法集-本書內容 後悔已不能挽回那失去的腳 - 臺中市政府 ...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下 ... 凡十二歲以上十八歲以下之少年,依少年事件處理法受保護處分或受刑之宣告者, ...
- 4未成年被告過失傷害,車禍發生是因為我騎行腳踏車逆向
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83條之1經過一定時間會視為未曾受宣告,並且會塗銷相關紀錄及資料。 就民事責任部分,你與你的法定代理人要負連帶賠償責任,但可以主張與有過失減輕 ...
- 5少年事件處理法 - 全國法規資料庫
少年保護事件及少年刑事案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 ... 少年犯罪依法應受軍事審判者,得由少年法院依本法處理之。 第二章少年法院之組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