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十一撤回告訴,少年是否會受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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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警處理後,因家豪未滿18歲,經警移送少年法院(庭)。

嗣經里長渥旋而和解,老王乃向少年法院撤回告訴。

... 例如刑法第284條之過失傷害罪,須告訴乃論。

告訴乃論之罪係 ... 搜尋: 按Enter到主內容區 快捷列 法官名錄事務分配專區 電子筆錄調閱服務 法院遠距訊問 調查保護專區 少年司法專區 少年收容專區 調查保護專區 資源連結 法律宣導 志工與實習 最新消息 聯絡我們 ::: 首頁 業務簡介 調查保護專區 少年司法專區 案例十一撤回告訴,少年是否會受處分? 字型大小: 小 中 大 回上一頁 友善列印 撤回告訴,少年是否會受處分? 案例十一                                      巫政松 17歲就讀高二之家豪,為了趕上課,無照騎乘重型機車去學校。

於行經學校附近之十字路口,竟闖紅燈,而撞傷依綠燈指示而過馬路之行人老王。

報警處理後,因家豪未滿18歲,經警移送少年法院(庭)。

嗣經里長渥旋而和解,老王乃向少年法院撤回告訴。

試問:少年法院(庭)應如何處理? 解析: 一、刑法對於某些損害被害人權利較輕微,或顧及被害人之名譽之罪名,定有須經被害人或某些特定之人,於法律規定期限內提出告訴,法院始得予以審理,為告訴乃論之罪。

例如刑法第284條之過失傷害罪,須告訴乃論。

告訴乃論之罪係以告訴為犯罪之訴追條件,法院始得為科刑之判決。

刑法第32條規定,刑分為主刑及從刑。

刑法第33條規定,主刑之種類有死刑、無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及罰金。

刑法第34條規定,從刑之種類有褫奪公權、沒收、追徵、追繳或抵償。

因此犯罪人所犯為告訴乃論之罪時,告訴權人須於告訴期間內提出告訴,法院始得予以科刑之判決。

二、惟少年法院(庭)無論係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29條之規定,所為不付審理之裁定,並為轉介兒童或少年福利或教養機構為適當之輔導;或交付兒童或少年之法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少年之人嚴加管教;或告誡之處分。

或係依同法第42條第1項之規定,所為訓誡,並得予以假日生活輔導;或交付保護管束並得命為勞動服務;或交付安置於適當之福利或教養機構輔導;或令入感化教育處所施以感化教育之保護處分,均非科刑之裁判,自無告訴乃論之適用。

是以少年事件處理法施行細則第10條第1項規定:「少年法院於調查或審理中,對於觸犯告訴乃論之罪,而其未經告訴、告訴已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之十四歲以上少年,應逕依少年保護事件處理,毋庸裁定移送檢察官。

」亦即其已因欠缺訴追條件,日後不可能會為科刑裁判,故少年法院(庭)不應裁定移送檢察官,惟仍得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29條或第42條第1項之規定為上開處分。

三、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規定:「因過失傷害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287前段規定:「第277條第1項之罪,須告訴乃論。

」本件家豪騎機車未依號誌之指示而闖紅燈,顯有過失,其因而撞傷行人老王之行為,係觸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而有觸犯刑罰法律之行為。

事後老王已向少年法院撤回告訴,該罪雖係告訴乃論,揆諸上開說明,少年法院(庭)仍得依少年保護事件處理。

亦即少年法院(庭)仍得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29條或第42條第1項之規定對家豪為上開處分。

發布日期:110-04-21 更新日期:110-04-21 發布單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調查保護室 認識本院 本院沿革 關於院長 關於法官 本院組織 本院管轄 地址電話 位置交通 政府資訊公開 新聞公告 新聞稿 即時澄清新聞 公示送達 徵人啟事 採購資訊 其他資訊 業務簡介 民事 訴訟外ADR 少年 刑事 行政訴訟 政風專區 公證業務 提存業務 登記業務 司法會計 司法統計 家事 性騷擾防治專區 調查保護專區 民事執行 查詢服務 法學資料檢索 裁判書查詢 裁判主文公告 案件進度查詢 開庭進度查詢 庭期表查詢 名冊專區 義務辯護專區 案件相關查詢 司法公告查詢 其他查詢服務 便民服務 聯合服務中心 視訊諮詢服務 訴訟須知 書狀範例 常見問答 多元繳費服務 徵收費用標準 閱卷聲請 系統服務 與民有約 消債專區 電子檔案上傳區 防疫訊息 回頁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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