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總局-監理建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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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車身式樣、輪胎隻數或尺寸、燃料種類、座位、噸位、引擎、車架、車身、頭燈等 ... 二、有關防滾籠之裝設非屬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23條之1不得變更項目,惟安裝不得 ...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EN ::: 首頁 網站導覽 意見信箱 常見問答 雙語詞彙 English 網站搜尋 進階搜尋 本局資訊 監理服務 運輸服務 公路工程 新聞及公告 意見回饋 檔案下載 ::: 首頁» 意見回饋 » 討論及建議 » 監理建議區 ::: - 中 + 友善列印 監理建議區 監理建議區 小客車設備規格變更釋疑 檢舉不當留言 回覆內容 作者: 張慶宗 回應於:110-03-0215:38 1樓 想請問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23條: 汽車車身式樣、輪胎隻數或尺寸、燃料種類、座位、噸位、引擎、車架、車身、頭燈等設備或使用性質、顏色、汽車所有人名稱、汽車主要駕駛人、地址等如有變更,均應向公路監理機關辦理登記。

問題>1.上述車架指的是什麼?與車身的差異是什麼? 2.所述車身指的是附件15汽車設備規格變更規定所提的內容嗎? 3.可否加裝防滾籠?加裝完需檢驗嗎?檢驗標準是什麼? 附件15汽車設備規格變更規定: 懸吊系統之避震器可變更,但變更後不得超過原核定車身高度 問題>1.這指的是變更後不能比原本車身高,只可以降低嗎? 2.降低有底線嗎? 回應機關: 交通部公路總局-監理組 回應於:110-03-1208:57 2樓 您好!有關您詢問小客車設備規格變更相關疑議,查復如下: 一、依汽車構造原理,車架為汽車之骨幹結構,車身裝於車架上係由車廂外殼、車門等外表部份及內部座椅裝潢等所組成。

二、有關防滾籠之裝設非屬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23條之1不得變更項目,惟安裝不得違反同規則第41條座位之核定。

三、另有關避震器變更一節,查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23條及附件15,懸吊系統之避震器屬汽車底盤可變更設備項目,須經依法領有營利事業登記證或工廠登記證,其營業項目列有汽車車體(身)打造業或汽車修理業或與變更項目有關之合法業者辦理改(加)裝,並繳驗改(加)裝設備之統一發票,經公路監理機關檢驗合格,辦理變更登記。

變更要件或檢驗標準為:變更後不得超過原核定車身高度,另需注意排氣管最低點與地面距離不得少於10公分。

四、以上說明敬請參考。

如果您對於答復內容需要進一步瞭解,我們非常樂意向您詳細說明,請您電洽本案承辦人石先生,電話:02-23070123,分機2303,誠摯歡迎您的來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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