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歷史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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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會置理事、監事、由會員中選任之,其名額依左列之規定: 一、縣以下工會之 ... 常務監事一人至十七人,常務理事名額在五人以上時並得互選一人為理事長。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民國38年01月07日修正)  第一章 總則第1條 工會以保障勞工權益,增進勞工知能,發展生產事業,改善勞工生活為宗旨。

第2條 工會為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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