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動物產品中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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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總說明 ...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殘留農藥含量超過安全容許量者,不得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輸入、輸出、作為贈品或 ... 目前線上:1097人,瀏覽人次:710492951 會員登入| 加入會員 法規檢索 令函判解 英譯法規 裁判書 書狀例稿 契約範本 植根服務 相關網站 行政令函│司法判解 研討會訊息│植根雜誌 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動物產品中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4月19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1年4月19日衛生福利部衛授食字第1111300311號令修正發布第 3條條文 法規體系: /行政/衛生/食品衛生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97年6月6日行政院衛生署衛署食字第0970400574號訂定發布全文 4條,自發布日施行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2. 中華民國97年9月4日行政院衛生署衛署食字第0970404359號令修正發布第 3條條文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3. 中華民國102年8月20日衛生福利部部授食字第1021350146號令修正發布第 1條條文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4. 中華民國105年3月18日衛生福利部部授食字第1051300758號令修正發布名 稱及全文4條,自發布日施行(原名稱:禽畜產品中殘留農藥限量標準)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5. 中華民國107年6月27日衛生福利部衛授食字第1071301017號令修正發布第 3條條文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6. 中華民國108年1月28日衛生福利部衛授食字第1071303640號令修正發布第 3條條文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7. 中華民國108年11月6日衛生福利部衛授食字第1081302871號令修正發布第 3條條文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8. 中華民國109年5月20日衛生福利部衛授食字第1091301085號令修正發布第 3條條文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9. 中華民國110年1月27日衛生福利部衛授食字第1091303385號令修正發布第 3條條文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10. 中華民國111年4月19日衛生福利部衛授食字第1111300311號令修正發布第 3條條文 立法總說明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殘留農藥含量超過 安全容許量者,不得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輸入 、輸出、作為贈品或公開陳列,及同條第二項規定,殘留農藥安全容許量 之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相關機關定之。

考量禽、畜動物食用合法施用 農藥之飼料作物後,可能導致禽、畜產品中殘留農藥,及部分農藥應已無 殘留情形,爰修正「動物產品中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第三條,增修訂白 克列等六種農藥及刪除亞環錫等六種農藥於禽、畜產品之殘留容許量。

附件下載 附件 法規異動 修正 [修正]第三條動物產品中之農藥殘留量應符合下列規定,本表中未列者,不得檢出: (圖表內容請參閱附件) 〔立法理由〕一、修正「毆殺松」等十四種農藥於動物產品之殘留容許量。

二、修正「百里酚」於蜂產品免訂容許量。

三、修正「Chlormequat」之普通名稱為「克美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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