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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第七十七條規定,公務員之懲戒屬司法院掌理事項。
此項懲戒得視其性質於合理範圍內以法律規定由其長官為之。
但關於足以改變公務員身分或對於公務員有重大影響之懲戒 ...
現在位置:
司法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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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司法院
解釋字號:
釋字第298號
解釋日期:
民國81年06月12日
解釋文:
憲法第七十七條規定,公務員之懲戒屬司法院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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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戒法院依《中華民國憲法》第77條及《司法院組織法》規定掌理全國公務員之懲戒事宜,凡遇公務員有違法失職情事,不論職等高低、政務人員或常任文官,均由該院依法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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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掌理全國公務員之懲戒。 ... 一、曾任司法院大法官、最高法院院長、最高行政法院院長、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長或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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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視現行法規, 懲戒法院組織法( 民國74 年01 月16 日 非現行法規 ). 檢視現行法條, 第1 條,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掌理全國公務員之懲戒。 檢視現行法條, 第2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