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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第七十七條規定,公務員之懲戒屬司法院掌理事項。

此項懲戒得視其性質於合理範圍內以法律規定由其長官為之。

但關於足以改變公務員身分或對於公務員有重大影響之懲戒 ... 現在位置: 司法解釋 司法解釋 發文單位: 司法院 解釋字號: 釋字第298號 解釋日期: 民國81年06月12日 解釋文: 憲法第七十七條規定,公務員之懲戒屬司法院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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