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章自動監測(視)及連線傳輸 - 六法全書- myw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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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逕流廢水管理 §7 ... 第十章排放及其他廢(污)水管理 §44 ... 第106條, 事業及污水下水道系統依前條設置之水量、水質自動監測設施、攝錄影監視設施及連線傳輸 ... MyWoo 首頁 | 六法全書 | 律師網 | 法拍網 | 地圖網 | 選戰地圖 | 國語辭典 | 六法全書下載 法規目錄 ->&nbsp 環保法規 ->&nbsp 水質保護目 ->&nbsp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  民國102年05月31日 法規名稱  法規內容   查詢 第一章總則 §1 第二章逕流廢水管理 §7 第三章廢(污)水(前)處理設施 §12 第四章納入污水下水道系統 §20 第五章土壤處理 §23 第六章委託與受託處理 §29 第七章以管線排放海洋 §35 第八章貯留與稀釋 §37 第九章回收使用 §41 第十章排放及其他廢(污)水管理 §44 第十一章檢測申報管理 §71 第十二章工業區集污管理 §95 第十三章自動監測(視)及連線傳輸 §104 第十四章附則 §110 第104條(刪除) 第105條下列事業及污水下水道系統應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日起一年內,依本章規定完成水量、水質自動監測設施、攝錄影監視設施及連線傳輸設施之設置:一、工業區專用污水下水道系統,且核准許可廢(污)水排放量達每日二千立方公尺以上者。

二、發電廠以外之事業,且核准許可廢(污)水排放量達每日一萬五千立方公尺以上者。

其排放量以作業廢水及洩放廢水之排放量計算。

但生活污水與作業廢水、洩放廢水合併處理者,其生活污水排放量亦應合併計算。

三、發電廠,且有排放未接觸冷卻水或採海水排煙脫硫空氣污染防制設施者。

前項設施應維持正常功能並與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連線傳輸。

第106條事業及污水下水道系統依前條設置之水量、水質自動監測設施、攝錄影監視設施及連線傳輸設施,其種類、設置位置及自動監測項目規定如下:一、發電廠以外之事業及污水下水道系統:(一)水量自動監測設施:應於污水下水道系統之污水處理廠進流井前,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之放流口,設置獨立專用累計型水量計測設施,監測原廢(污)水及放流水量。

(二)水質自動監測設施:應於放流口設置水質自動監測設施,監測水溫、氫離子濃度指數、導電度、化學需氧量、懸浮固體,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水質項目。

(三)攝錄影監視設施:應於放流口及經主管機關指定之工業區專用污水下水道系統之雨水放流口,設置具有時間記錄功能之攝錄影監視設施,持續二十四小時攝錄影,並維持清晰可見之連續攝錄影功能。

(四)連線傳輸設施:應能將前三目監測(視)資料,經由傳輸模組以網路與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連線傳輸。

二、發電廠:(一)水量自動監測設施:應於未接觸冷卻水及海水排煙脫硫空氣污染防制設施廢水之放流口,設置獨立專用累計型水量計測設施,監測放流水量。

(二)水質自動監測設施:應於未接觸冷卻水放流口設置水溫自動監測設施監測水溫;於海水排煙脫硫空氣污染防制設施廢水放流口,設置氫離子濃度自動監測設施,監測氫離子濃度指數。

(三)攝錄影監視設施:應於海水排煙脫硫空氣污染防制設施廢水放流口,設置具有時間記錄功能之攝錄影監視設施,持續二十四小時攝錄影,並維持清晰可見之連續攝錄影功能。

(四)連線傳輸設施:應將前三目監測(視)資料,經由傳輸模組以網路與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連線傳輸。

前項設施實際設置有困難或放流水為高濃度鹵離子廢水者,得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採行替代措施,並依核准之替代措施辦理。

依本辦法規定設置之水量、水質自動監測設施、攝錄影監視設施及連線傳輸設施,應於設施裝設前,檢具規定之自動監測(視)及連線傳輸措施說明書,送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並於裝設後,檢具規定之自動監測(視)及連線傳輸確認報告書,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查確認後,向核發機關申請辦理許可證(文件)之變更。

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污水下水道系統,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日前已完成自動監測及攝錄影監視設施之裝設者,其措施說明書得與確認報告書一併檢具。

第107條依本辦法規定設置之自動監測與監視設施汰換、變更設置位置,或連線傳輸設施汰換時,應於汰換或變更十五日前,向核發機關提報自動監測(視)及連線傳輸措施說明書,並於汰換或變更完成後二個月內,提報自動監測(視)及連線傳輸確認報告書,向核發機關申請辦理許可證(文件)之變更。

第108條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依本辦法規定設置水量、水質自動監測(視)設施,應依規定之數據類別、格式進行傳輸,並應依附件一之作業規定辦理;自動監測設施量測及監測紀錄值之處理規範,應依附件二辦理;水質自動監測設施及攝錄影監視設施之設置、相對誤差測試查核等規定,應依附件三辦理。

符合前項規定者,辦理本法規定之申報時,得以傳輸之水質水量資料為之。

第109條(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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