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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總評分法或評分轉序位法,可否訂定以委員評分總平均為基準數,超過或低於總平均值20%即為明顯差異,另如採序位法投標家數不多,因僅評定其序位,如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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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問日期:
中華民國095年08月11日
提問分類:
不分
提問階段:
招標
提問機關:
臺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
提問內容:
一、依「機關異質採購最有利標作業須知」第7點規定:「委員會或個別委員評選結果與工作小組初審意見有異,或不同評選委員之評選結果有明顯差異者,應提交本委員會召集人處理,並列入會議紀錄。
」,其執行疑義如下:
(一)依「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第3條規定,初審意見係供委員會作評選參考用,僅列其受評廠商評選項目之差異性,不作序位及分數之建議,而依首揭作業須知規定,委員會或個別委員評選結果與工作小組初審意見有異,即應提交本委員會召集人處理,並列入會議紀錄乙節,因初審意見僅列其差異性,不作序位及分數之建議,如何就委員評選結果與工作小組初審意見有異作一認定?
(二)依「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第6條第2項規定:「不同委員之評選結果有明顯差異時,召集人應提交本委員會議決或依本委員會決議辦理複評。
複評結果仍有明顯差異時,由本委員會決議之。
」,與首揭作業須知規定,不同評選委員之評選結果有明顯差異者,應提交本委員會召集人處理乙節,其明顯差異之認定權責係屬機關承辦人員、工作小組(無工作小組應全體出席之規定)、召集人或亦是全體委員?
(三)不同評選委員之評選結果有「明顯差異」者,其「明顯差異」應如何界定?採總評分法或評分轉序位法,可否訂定以委員評分總平均為基準數,超過或低於總平均值20%即為明顯差異,另如採序位法投標家數不多,因僅評定其序位,如何判定明顯差異?
二、採購案件採評分轉序位法並訂有合格分數,而於計算各受評廠商之平均分數之排序與分數轉換序位後之排序不同,是否應請評選委員會作修正或其他處置方式?
三、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六十四條之一執行方式」第5點第2款規定:「本採購案之各項目單價預算金額,應予公開。
」,採購案件既已公開契約上限金額,其另應公開各項目單價預算金額用意為何?如採購案件雖列有各採購項目但屬單一預算而無分項預算,是否仍須將各項目單價預算金額公開?
答覆內容:
一、「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第三條規定初審意見應載明下列事項:1.採購案名稱2.工作小組人員姓名、職稱及專長3.受評廠商於各評選項目所報內容是否符合招標文件規定4.受評廠商於各評選項目之差異性。
是以判定「受評廠商於各評選項目所報內容是否符合招標文件規定」及「受評廠商於各評選項目之差異性」屬工作小組職責,惟若評選委員會或各別委員評選結果,於上述部分與工作小組之初審意見有異,則機關應依「機關異質採購最有利標作業須知」第7點規定辦理。
二、評選委員會之任務為完成評選事宜,另依「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第6條第2項「不同委員之評選結果有明顯差異時,召集人應提交本委員會議決或依本委員會決議辦理複評。
複評結果仍有明顯差異時,由本委員會決議之」之規定,明顯差異之認定宜由工作小組以協助評選委員會辦理與評選有關之幕僚作業方式提出,再由召集人提交評選委員會議決。
三、貴公司所述「明顯差異應如何界定」,是否以訂定基準分數…等,經洽工程會釋示:「有關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第6條第2項所稱『明顯差異』,應視個案評選項目及其子項之評分或序位評比結果而定,例如不同評選委員對個別廠商之評選結果有明顯差異情形,惟尚難予以具體量化。
四、依「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15條辦理序位評比應採下列方式之ㄧ:1.就各評選項目分別評分並換算為序位,再加總計算各廠商之序位。
2.就各評選項目分別評定廠商序位,再將其序位乘以各該項之權重,加總計算各廠商之序位。
故評比方式請依上述規定辦理並載明於招標文件中,並建議不以自創方式評選,以避免疑義(請注意工程會最有利標錯誤行為態樣四(四)「…自創法規所無之評定方式」)。
五、本府「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六十四條之一執行方式」為採總價決標單價訂約,契約中並不含預估數量;而契約執行以「上限金額」及「契約期限」為基準,故機關應於招標文件公開預算單價,供投標廠商報價參考,以維採購公平。
答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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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
附件下載:
本府之答復內容僅依所提疑義提供參考意見,不應當做陳判依據,採購機關仍須依權責進行通盤考量;若有需作為採購決策判斷之依據者,應先洽詢直屬上一級機關,若一級機關仍有疑義者,再函報本府請求釋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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