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101-全國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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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達公告金額之工程或財物採購,得由機關視需要填具之。

前項結算驗收證明書或其他類似文件,機關應於驗收完畢後十五日內填具,並經主驗及監 ... 跳至主要內容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通用目 第101條 公告金額以上之工程或財物採購,除符合第九十條第一項第一款或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情形者外,應填具結算驗收證明書或其他類似文件。

未達公告金額之工程或財物採購,得由機關視需要填具之。

前項結算驗收證明書或其他類似文件,機關應於驗收完畢後十五日內填具,並經主驗及監驗人員分別簽認。

但有特殊情形必須延期,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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