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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督工 歷年通報情形 相關規定資料 全民監督公共工程資訊系統
停工解約檢討會議紀錄 111.05.23111年第1季停工終解約會議紀錄 111.02.08110年第4季停工終解約會議紀錄 110.10.27110年第3季停工終解約會議紀錄 110.07.29110年第2季停工終解約會議紀錄 110.04.26110年第1季停工終解約會議紀錄 110.01.20109年第4季停工終解約會議紀錄 109.10.26109年第3季停工終解約會議紀錄 109.07.28109年第2季停工終解約會議紀錄 109.04.30109年第1季停工終解約會議紀錄 109.02.27108年第4季停工終解約會議紀錄 108.10.31108年第3季停工終解約會議紀錄 108.08.07108年第2季停工終解約會議紀錄 108.05.28108年第1季停工終解約會議紀錄 108.01.31107年第4季停工終解約會議紀錄 107.10.31107年第3季停工終解約會議紀錄 107.08.02107年第2季停工終解約會議紀錄 107.05.08107年第1季停工終解約會議紀錄 107.01.31106年第4季停工終解約會議紀錄 106.10.31106年第3季停工終解約會議紀錄 106.09.28停工終解約處理策略、案例研討與經驗分享座談會-經驗分享簡報資料 106.07.24106年第2季停工終解約會議紀錄 106.05.04106年第1季停工終解約會議紀錄 106.01.25105年第4季停工終解約會議紀錄 105.11.03105年第3季停工終解約會議紀錄 105.07.26105年第2季停工終解約會議紀錄 105.07.14停工終解約處理策略、案例研討與經驗分享座談會-經驗分享簡報資料 105.05.12105年第1季停工終解約會議紀錄 105.02.01104年第4季停工終解約會議紀錄 104.10.30104年第3季停工終解約會議紀錄 104.08.31104年第2季停工終解約會議紀錄 104.03.20104年第1季停工終解約會議紀錄 103.11.19103年第3季停工終解約會議紀錄 103.08.06103年第2季停工終解約會議紀錄 103.05.01103年第1季停工終解約會議紀錄 103.09.18停工終解約處理策略、案例研討與經驗分享座談會-經驗分享簡報資料 102.06.21北部地區未執行金額五千萬以上終止契約標案檢討會議紀錄 102.09.23北部地區未執行金額五千萬以上停工標案檢討會議紀 102.09.05北部地區未執行金額五千萬以上終止契約標案檢討會議紀錄 102.08.29未執行金額五千萬以上終止契約標案檢討會議紀錄 102.08.22訪查苗栗縣政府「苗栗縣苗栗市污水下水道分支管網暨用戶接管工程(北、中苗)第二標工程」 102.08.16北部地區未執行金額五千萬以上停工標案檢討會議紀錄 102.06.27未執行金額五千萬以上終止契約及停工標案檢討會議紀錄 102.07.30訪查內政部營建署南區工程處「國立臺東大學圖書暨資訊大樓新建工程」會議紀錄 102.07.25北部地區未執行金額五千萬以上停工及終止契約標案督導會議紀錄 102.07.19北部地區未執行金額五千萬以上終止契約標案檢討會議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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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類勞務類財物類綜合類
外聘評選委員出席未達3分1要如處理?
詳細資訊
發表者:陳原宗
發表時間:95-10-2017:16:37
本案內聘評選委員4人、外聘評選委員3人,公開評選日有的外聘委員臨時有事不克參加,僅1人出席造成流會,流會後要如何處理後續問題?再約時間嗎?
Re:外聘評選委員出席未達3分1要如處理?回覆者:故鄉回覆時間:95-10-2022:08:19再擇期辦理,但不要太久Re:外聘評選委員出席未達3分1要如處理?回覆者:故鄉回覆時間:95-10-2022:14:48若出席總人數為6人,出席專家學者為2人,仍符合規定,應續開,以下供參【政府採購急救站】評選委員3人即可決勝負,合理嗎?文/楊春吉(故鄉)問:依規定評選委員5人至17人,專家學者不得少於三分之一,出席委員須有二分之一出席過半同意決定,假設只聘5人則3人即可決勝負,合理嗎?答:「機關辦理評選,應成立五人至十七人評選委員會,專家學者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一,其名單由主管機關會同教育部、考選部及其他相關機關建議之。
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及審議規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本委員會置委員五人至十七人,就具有與採購案相關專門知識之人員派兼或聘兼之,其中外聘專家、學者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本委員會會議之決議,應有委員總額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出席委員中之外聘專家、學者人數,不得少於『出席委員人數』之三分之一。
」分別為政府採購法第94條、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4條第1項、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第9條第1項所明定。
申言之,評選委員會之人員組成,委員總人數應為5人至17人,其中專家學者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一;至於委員會會議之決議,應有委員總額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且出席委員中之外聘專家、學者人數,不得少於「出席委員人數」之三分之一,始符法定人數,其決議始為有效之決議(註一)。
本案,評選委員會委員總人數為5人(介於5人至17人間),其中專家學者若為2人以上(5×1/3=2),即符合政府採購法第94條及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4條第1項之規定;另評選當天,出席總人數若為3人以上(6×1/2=3),出席專家學者若為1人以上(3×1/3=1),亦符合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第9條第1項之規定,故不得謂「該委員會所為決議,不符法定人數而無效。
」。
換句話說,若符合前開法定人數之規定,招標機關自應依法決標,不得依「其人數似有不足」之由,暫緩採購之進行或不決標。
至於評選委員3人即可決勝負,合理嗎?本文認為其雖合法(註二),但與一般人之理解有所扞格,較容易引起質疑,招標機關應儘量避免組成人員太少之情形(例如組成9人評選委員會),以杜爭議。
【註釋】註一:請參拙著,【政府採購急救站】是否符合法定人數之計算,95年10月5日刊於臺灣法律網http://www.lawtw.com。
註二:另從內政部會議規範「壹、開會1.會議之定義:三人以上,循一定之規則,研究事理,達成決議,解決問題,以收群策群力之效者,謂之會議。
2.適用範圍,本規範於下列會議均適用之:2.1議事在尋求多數意見並以整個會議名義而為決議者。
議事在尋求多數意見並以整個會議名義而為決議者,如各級議事機關之會議,各級行政機關之會議,各種人民團體之會議,各體企業組織之股東大會及理監事會議等。
2.2議事在集思廣益提供意見而為建議者。
議事在集思廣益提供意見而為建議者,如各種審查會,處理付委案件之委員會等。
各機關對其首長交議或提供意見之幕僚會議,得準用前項之規定。
」之規定觀之,內政部對於只有3人以上之會議,並未持反對之意見,亦難謂其不合法。
文章出處:台灣法律網 http://www.lawtw.comRe:外聘評選委員出席未達3分1要如處理?回覆者:故鄉回覆時間:95-10-2022:17:28【政府採購急救站】是否符合法定人數之計算文/楊春吉(故鄉)問:本機關某採購案的評選委員會委員總人數為9人,其中專家學者為3人,評選當天,出席總人數為6人,出席專家學者共2人,請問是否符合法定人數?答:「機關辦理評選,應成立五人至十七人評選委員會,專家學者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一,其名單由主管機關會同教育部、考選部及其他相關機關建議之。
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及審議規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本委員會置委員五人至十七人,就具有與採購案相關專門知識之人員派兼或聘兼之,其中外聘專家、學者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本委員會會議之決議,應有委員總額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出席委員中之外聘專家、學者人數,不得少於『出席委員人數』之三分之一。
」分別為政府採購法第94條、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4條第1項、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第9條第1項所明定。
申言之,評選委員會之人員組成,委員總人數應為5人至17人,其中專家學者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一(註一);至於委員會會議之決議,應有委員總額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且出席委員中之外聘專家、學者人數,不得少於「出席委員人數」之三分之一,始符法定人數,其決議始為有效之決議(註二)。
本案,評選委員會委員總人數為9人(介於5人至17人間),其中專家學者為3人(9×1/3=3),符合政府採購法第94條及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4條第1項之規定;另評選當天,出席總人數為6人(>5人【9×1/2=5】),出席專家學者共2人(6×1/3=2),亦符合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第9條第1項之規定,故不得謂「該委員會所為決議,不符法定人數而無效。
」。
Re:外聘評選委員出席未達3分1要如處理?回覆者:故鄉回覆時間:95-10-2022:18:13【註釋】註一:故採購評選委員會之委員於辦理廠商評選前因故請辭,造成專家學者人數少於三分之一,仍應另為遴聘遞補,工程會九十年一月五日(八九)工程企字第八九○三九一○五號函:「貴會成立之採購評選委員會之委員於辦理廠商評選前因故請辭,因委員總額十人仍符合政府採購法第九十四條之規定,准辭後得免另行遞補;惟若造成專家學者人數少於三分之一,仍應另為遴聘遞補。
」可資參照。
另有關委員是否符合專業能力之認定,及法院對於委員專業素養所作成評選判斷之態度,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4年8月25日93年度訴字第01696號判決:「一、按機關辦理評選,應成立5人至17人評選委員會,專家學者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一,其名單由主管機關會同教育部、考選部及其他相關機關建議之。
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及審議規則,由主管機關定之,政府採購法第94條定有明文。
次按本委員會會議之決議,應有委員總額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行為時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第9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主張被告所選任之評選委員陳宗沛及游本志2名外聘評選委員,未具備『都市更新』及『都市設計』專業能力,不得作為外聘委員,不符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相關規定,其評分判斷不具合法效力云云,惟其主張為被告所否認。
被告則稱,其係依政府採購法及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於開標前成立7人之評選委員會,其中陳宗沛、游本志2人專業能力是否足以擔任系爭採購案評選委員,被告本得自行衡量認定等語,資為爭議。
三、經查,本件採購技術服務邀標書之計劃緣起略以,本計劃係以產業轉型更新為主軸,希望充分掌握土城地區轉型為高科技產業的契機,順應物流產業進駐的需求,藉由大眾運輸系統建設的帶動力量,促進車站周邊地區更新,吸引批發倉儲及量販產業持續進入,以創造捷運系統動線上的物流及購物休閒空間,逐步提昇地區的商業發展層級。
規劃設計單位應思考突顯基地鄰近之資源特色,輔以基礎服務設施的提供,利用活動空間之設置及推動環境改善,營造並整合社區之舒適開放空間,並提供社區交流場所,以凝聚社區共識及活力等情,為兩造所不爭,應堪信實。
本件原告僅稱,系爭採購案與『都市更新』及『都市設計』相關云云;惟查,系爭採購案並不以此為限,其與土木工程、環境工程等其他層面,均密切相關;且關於該採購案評選委員之遴聘,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評選委員會專家學者建議名單資料庫顯示,陳宗沛之主要專長為『土木環境水利工程設計施工管理、建築都市計劃法規設計及施工管理』,次要專長為『BOT採購案』,游本志之主要專長為『斷裂力學、混凝土工程、施工管理』,次要專長為『平面測量學、工程測量』,被告於系爭採購案開標前,自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資訊網站之建議名單中,遴選外聘之學者專家委員,依上開政府採購法第94條第1項規定,程序上並無違法;又外聘之學者專家委員既經選出,其本於專業素養所作成之評選判斷,依法自應予以尊重」可資參照。
註二:工程會八十八年十二月九日(八八)工程企字第八八二O七一六號函:「關於招標文件之訂定、審定及評選程序進行,是否均須有委員三分之二出席及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乙節,如採購評選委員會有召開會議且作成決議之情形,自應適用本規則第九條第一項有關出席委員人數之規定。
招標文件之訂定及審查,先函請各委員以書面審查並回復審查意見方式辦理者,仍應彙整意見後召開會議決議之。
【註】:本函說明(二)所述有關出席人數之規定,本會於八十九年四月十八日(八九)工程企字第八九○一○一四九號令修正『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第九條第一項規定為『應有委員總額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及八十八年十二月一日(八八)工程企字第八八一九九三六號函:「『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第九條第二項『委員總額應隨時符合本法第九十四條第一項關於人數之規定』,所稱『委員總額』係指評選委員會所置委員總人數。
出席會議之外聘專家、學者人數是否達出席委員人數之三分之一,與上開規定無關。
[註]:『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本會於九十二年六月二十五日工程企字第0九二00二五四二00號令修正發布,第九條第一項已修正為出席委員中之外聘專家、學者人數,不得少於出席委員人數之三分之一。
」參照。
文章出處:台灣法律網 http://www.lawt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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