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經股東會決議之董事長行為的效力/98台上1981決 - 隨意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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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董事長代表權之意義: (一)依公司§208規定,董事長對內有遵守法令章程及股東會、董事會決議之義務,無單獨之意思決定權; 對外則代表公司就公司一切事務有代表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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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誌相簿影音好友名片 201107242000未經股東會決議之董事長行為的效力/98台上1981決,杜怡靜老師,第178期,頁201-204?台灣法學雜誌一、董事長代表權之意義:    (一)依公司§208規定,董事長對內有遵守法令章程及股東會、董事會決議之義務,無單獨之意思決定權;         對外則代表公司就公司一切事務有代表權。

    (二)實務認為董事長所代表者,係公司營業上之事務有辦理之權,若非公司營業上之事務,本不在代表權         範圍之內,此項無權限之行為,非經公司承認,不能對公司生效。

    (三)承上,就公司內部而言,採董事會集獵合議制,董事長僅為董事會成員之一,個人無意思決定權,只         是對外由董事長代表公司。

二、關於董事長未依法經股東會特別決議,自行處分公司全部或重要部分之財產,該行為之效力:    (一)實務與學說約有以下見解:        1、一概無效說,即認為公司§185係強制規定,如有違反,依民§71無效。

        2、依公司§208準用§58規定,保護善意第三人。

        3、類推民§170無權代理規定,股東會得事後追認而承認其效力,本判決即採此說。

        4、原則無效,例外有效。

亦即公司§185係強制規定,但如股東已受保護時,應承認該行為有效,而以             股東以事後追認方式作為其有效之依據。

    (二)杜師認為不宜認為公司§185係強制規定而一概無效,應視公司規模與情節為判斷:        1、一般未公開發行股票之中小型公司,由於資訊較不透明,應以交易安全為主要考量,避免公司動輒             以公司§185Ⅰ第2款為強制規定為由,主張其交易行為無效。

        2、公開發行股票公司則應以多數股東權益與交易安全之利弊綜合考量,於公司合併或營業讓與等攸關             公司存續與多數股東利益,其交易對象為單一時,則董事長越權行為應為無效;若董事長所代表之行             為涉及多數相對人或與大眾投資人有關時,則有必要類推無權代理規定,儘可能使之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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