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交易管理 - 地政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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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為管理不動產經紀業,建立不動產交易秩序,保障交易者權益,促進不動產交易市場健全發展,特制定「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並奉總統於88年2月3日公布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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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交易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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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交易管理│#不動產經紀業管理│#不動產經紀人員專業證照制度│#地政士管理│不動產交易定型化契約│#租賃住宅服務業管理
民國70年代因社會經濟繁榮,房地產供需增加,交易隨之頻繁,房地產仲介業乃大量設立。
惟仲介業務組織型態及經營規模不一,成員亦良莠不齊,因此經常發生仲介業或從業人員賺取差價,或假借理由沒收斡旋金,或屋齡、坪數、公共設施百分比與實際現況不符等情事,致使購屋糾紛頻傳,各類申訴與民事訴訟案件居高不下,影響消費者權益甚鉅。
內政部為管理不動產經紀業,建立不動產交易秩序,保障交易者權益,促進不動產交易市場健全發展,特制定「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並奉總統於88年2月3日公布施行。
自公布施行後,期間歷經3年的緩衝期讓舊有業者及從業人員有充分的時間準備及調適,其過渡期限已於91年2月4日屆滿,嗣後凡經營不動產仲介或代銷業務者,應依法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加入登記所在地之同業公會、僱用具備經紀人員資格者執行業務,並按設立營業處所及僱用經紀人數量計算應繳存之營業保證金。
違反法定義務與責任者,或非經紀業而經營仲介或代銷業務者,均應依法予以處罰。
除了保障交易當事人之權益外,並建立不動產經紀業專業形象及經紀人員專業證照制度。
不動產經紀業相關法規○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施行細則○不動產經紀業營業保證金繳存或提供擔保辦法○不動產經紀業營業保證基金管理委員會組織及基金管理辦法○直轄市縣(市)不動產經紀人員獎懲委員會組織規程○不動產經紀人專業訓練機構團體認可辦法○不動產經紀營業員專業訓練機構團體認可辦法○不動產經紀業或經紀人員獎勵辦法○不動產說明書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不動產仲介經紀業報酬計收標準規定○不動產經紀業從事國外不動產仲介或代銷業務規範○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不動產經紀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合法不動產經紀業及經紀人員查詢,請至【不動產服務業管理作業系統】查詢。
更新日期:110-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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