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公法上爭議,但不屬於行政法院審判權者:公務員懲戒事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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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之審判權-為公法上爭議,但不屬於行政法院審判權者:公務員懲戒事件. (1) 參照公務員懲戒法第23條. 有關公務員之懲戒以及救濟(再審議)之管轄機關為公務員懲戒 ... 高普考試 初等考試 地方特考 鐵路特考
延伸文章資訊
- 1法源法律網-相關法條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長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一、曾任司法院大法官、最高法院院長、最高行政法院院長、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長或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者。
- 2懲戒法院
懲戒法院因應全國第三級警戒延長防疫措施新聞稿. 因應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宣布COVID-19疫情全國第三級警戒期間延長,本院依司法院之防疫指引,同步延長並局部調整相關 ...
- 3法官法修正第二條
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之法官及懲戒法院之法官,除法律另有規定. 外,應就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任用之:. 一、曾任司法院大法官,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 二、曾任懲戒法院 ...
- 4懲戒法院組織法-全國法規資料庫
懲戒法院院長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一、曾任司法院大法官、最高法院院長、最高行政法院院長、懲戒法院院長或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者。 二、曾任最高法院法官、行政法院評 ...
- 5院總第829 號 - 立法院
及《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組織法》之修法,分別修正為「懲戒法院」、「院長」、「法官」 。茲為配合修正後之法條用語,爰修訂《行政法院組織法》第十三條之用語,以符合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