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源法律網-判解新訊-刑事訴訟法第379 條第10 款所稱依法應於 ...

文章推薦指數: 80 %
投票人數:10人

原審不察,認為我已對張慶忠提出教唆傷害告訴,顯然有證據上理由矛盾的違誤。

(二)證人即員警陳嘉宏於原審時,已證稱:案件紀錄單上所載「 ... 列印時間:110/03/1509:14 《》 刑事訴訟法第379條第10款所稱依法應於審判期日調查之證據,係指與待證事實有重要關係,在客觀上顯有調查必要性的證據而言,故其範圍並非漫無限制 2019-07-0



請為這篇文章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