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溫室氣體排放清冊審議會設置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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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為辦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送調查、統計之全國溫室氣體排放量及吸收量與國家溫室氣體排放清冊審議相關作業,本會審議下列事項: (一)確認部門與排放源及吸收匯 ... 目前線上:763人,瀏覽人次:661647464 會員登入| 加入會員 法規檢索 令函判解 英譯法規 裁判書 書狀例稿 契約範本 植根服務 相關網站 行政令函│司法判解 研討會訊息│植根雜誌 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國家溫室氣體排放清冊審議會設置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2月14日 所有條文 一、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以下簡稱本署)為依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第十 三條第二項規定建立國家溫室氣體排放清冊辦理相關審議作業,特設 國家溫室氣體排放清冊審議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為辦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送調查、統計之全國溫室氣體排放量 及吸收量與國家溫室氣體排放清冊審議相關作業,本會審議下列事項 : (一)確認部門與排放源及吸收匯類別活動數據之正確性、統計方法之 合理性及選用排放係數之適宜性。

(二)檢視溫室氣體統計數據,包括趨勢變化分析、活動數據及排放係 數調整校對與歷年發布數據差異比較。

(三)提供部門統計上之諮詢及改善作法與建議事項。

三、本會置委員十九人,有關機關代表八人,由各機關指派兼任之:其中 本署代表二人、內政部代表一人、交通部代表一人、經濟部代表二人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代表二人;其餘委員十一人,由本署就具備專業 技術或實務經驗之專家、學者及民間團體代表中聘兼。

本會召集人由本署署長指派兼任;副召集人由本會委員相互推舉兼任 。

〔立法理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以下簡稱本署)溫室氣體減量管理辦公室於一百零六 年一月八日正式併入環境衛生及毒物管理處,考量過去業務執行經驗,爰 修正本會召集人由本署署長指派兼任。

四、本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其中專家、學者及民間團體代表 委員之續聘,以一次為限。

五、本會委員由機關或民間團體代表出任者,其職務異動時,應改派代表 補足原任期;專家或學者委員出缺時,應予補聘,其任期至原任期屆 滿之日止。

六、本會每半年召開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

七、本會召開會議或臨時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之,並以召集人為主席,召 集人未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均未能出席 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擔任之。

八、部門及排放源類別之清冊審議,得由本會召集人視需要召開單一部門 或排放源類別之審議會議。

九、本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

但由機關及民間團體代表兼任之委員,因 故不能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並參與會議發言及表決。

十、本會相關業務由本署環境衛生及毒物管理處人員兼辦。

〔立法理由〕本署溫室氣體減量管理辦公室於一百零六年一月八日正式併入環境衛生及 毒物管理處,爰修正本會相關業務由本署環境衛生及毒物管理處人員兼辦 。

十一、本會委員均為無給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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