言論自由的民事責任界限– 張清浩律師的部落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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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90年度台上字第646號判例,法官:曾桂香、劉延村、劉福聲、黃秀得、陳國禎)。

又「故侵害名譽權而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者,須以行為人 ... 跳至主要內容 2011年07月29日 張清浩 發佈留言 很榮幸受邀參與2011年6月24日由政治大學法學院勞動法與社會法研究中心主辦,在台北市延平南路文化大學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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