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服務法 - 人事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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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服務法第24條所稱「受有俸給之文武職公務員及公營事業機關服務人員」,包括服務於行政機關及公立學校之職員(含聘用人員聘用條例及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 ...
延伸文章資訊
- 1公務員服務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
公務員服務法(以下簡稱本法)自二十八年制定公布以來,歷經四. 次修正,然公務員行為義務須 ... 公務員兼任教學、研究工作或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職務等許可.
- 2公務員服務法知多少(上) - 桃園市政府
公務員服務法(以下簡稱服務法)第13 條規定,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或投機事業,. 非依法不得兼公營事業機關或公司代表官股的董事或監察人。審計部前於104 年3.
- 3公務員服務法 - 人事室
公務員服務法第24條所稱「受有俸給之文武職公務員及公營事業機關服務人員」,包括服務於行政機關及公立學校之職員(含聘用人員聘用條例及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 ...
- 4公務員服務法§14-全國法規資料庫 - 法務部
公務員除法令所規定外,不得兼任他項公職或業務。其依法令兼職者,不得兼薪及兼領公費。 依法令或經指派兼職者,於離去本職時,其兼職亦應同時免兼。
- 5法規資訊-公務員服務法-全國人事法規釋例資料庫檢索系統
法規名稱:, 公務員服務法. 修正時間:, 89.7.19.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89年7月19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8900177720號令修正公布第十一條條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