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服務法§14-全國法規資料庫 - 法務部

文章推薦指數: 80 %
投票人數:10人

公務員除法令所規定外,不得兼任他項公職或業務。

其依法令兼職者,不得兼薪及兼領公費。

依法令或經指派兼職者,於離去本職時,其兼職亦應同時免兼。

現在位置: 條文內容 加入資料夾: 儲存 條文內容



請為這篇文章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