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7-全國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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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員會置副召集人一人,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指定機關內部人員擔任。

召集人綜理評選事宜,副召集人襄助召集人處理評選事宜,並均為委員。

本委員會會議, ... 跳至主要內容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通用目 第7條 本委員會置召集人一人,由機關首長擔任,或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指定一級主管以上人員擔任;其非由機關首長擔任者,機關首長仍應對評選結果負責。

本委員會置副召集人一人,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指定機關內部人員擔任。

召集人綜理評選事宜,副召集人襄助召集人處理評選事宜,並均為委員。

本委員會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之,並為主席;召集人未能出席或因故出缺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

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均不能出席會議者,應擇期另行召開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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