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編章節條文-全國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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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位置: 編章節條文 編章節條文 法規名稱: 法規類別: 行政>法務部>檢察目 第二編分則 第二十三章傷害罪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使人受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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