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編章節條文-全國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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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法規類別:
行政>法務部>檢察目
第二編分則
第二十三章傷害罪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使人受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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