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訴訟-舉證責任為雇主 - 新達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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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長賴清德拍板《勞動事件法》草案,未來各級法院應設置勞動法庭或專股、降低勞工在訴訟中的裁判費、設立法官調解委員會等,藉此以確保勞工權益。

賴清德表示,此草案 ... 新達企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選單 首頁Home 最新訊息News 關於我們AboutUs 主要服務Mainservice 企業內訓InteriorTrainings 公開課程OpenCourse 輔導/顧問服務Consulting 企業診断BusinessDiagnosis 管理系統輔導Managementsystemcoaching 講師陣容lecturer 出版品Publications 聯絡我們Contactus 首頁最新訊息勞資訴訟-舉證責任為雇主 勞資訴訟-舉證責任為雇主 勞資訴訟將有專法將改由雇主舉證 行政院院會6/21通過「勞動事件法」草案,勞動部表示,這項重大變革將扭轉現行勞資訴訟勞資不對等處境,有利勞工打官司,最重要的是勞資官司舉證責任回到雇主身上,這將解決很多勞資訴訟的困難之處。

行政院長賴清德拍板《勞動事件法》草案,未來各級法院應設置勞動法庭或專股、降低勞工在訴訟中的裁判費、設立法官調解委員會等,藉此以確保勞工權益。

賴清德表示,此草案為民事訴訟法、強制執行法之特別法,期妥適、專業、迅速、有效、平等處理勞動事件,維護勞工法定權益及促進勞資關係和諧,盼送入立法院後早日三讀通過。

勞動部表示,未來勞工訴訟上會有三大優勢,第一,由於很多勞工無力負擔訴訟費用,草案明定屬於確認僱傭關係、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等案件,一律暫免裁判費一半;當勞工聲請強制執行時,執行費上限是50萬元,超過50萬部分也可暫免執行費。

(2018-6-22工商時報報導) 第二,過去訴訟是「以原就被」,勞工要配合公司所在地法院,很多勞工總公司在台北,但在其他縣市提供勞務,遇到訴訟就必須往台北跑,未來可以提供勞務地為訴訟法院,扭轉勞資不對等處境。

第三,草案明定法官「適時曉諭可能的結果」時,可促使雇主和解意願,若法官認為勞工可能勝訴,可在判決前要求雇主恢復原職原薪,若未雇主未能履行,勞工可要求補償金,勞工不必擔心是否恢復原職後,必須要回去看雇主臉色。

※速審勞資案將設勞動專業法庭 為落實司法國是會議決議,解決勞工打官司的弱勢問題,司法院昨天公布勞動事件法草案初稿,未來各法院將設立勞動專業法庭或專股,迅速審理勞工案件。

司法院形容,這是對勞工訴訟權益保障的劃時代進步,也是司法重大變革。

草案內容有七大重點,包括設勞工專業法庭、擴大勞動事件範圍、提升勞動調解委員會的功能、減少勞工訴訟障礙、勞資爭議迅速審結、引進勞工團體訴訟,和即時有效保全勞工權利。

一旦司法院會通過後,將即送行政院會銜,再由立法院審議。

司法院民事廳長邱瑞祥指出,未來各法院會設立勞動專業法庭或專股,遴選勞動法專業法官,迅速審理勞工案件,包括工會與會員勞工之間、建教生實習生與合作機構之間,以及一般勞資爭議,都會納入法院勞動事件審理範圍。

另外,參考日本法制,由勞動法庭法官一人以及具有勞資事務經驗的調解委員二人,共同組成勞動調解委員會,負責調解勞動事件,且為使訴訟程序迅速進行,勞動調解三次內終結、勞動訴訟一次辯論終結為原則;也就是勞動法庭審理前,會有勞動調解委員會先進行調解。

為減少勞工訴訟障礙,勞工可於勞務提供地的法院起訴,減徵或暫時免收裁判費和執行費,並減輕勞工舉證責任,規定資方就法令應準備文書有提出義務;同時引進德國法制,勞動事件訴訟分階段審理時,可採團體訴訟模式,勞工可提出併案請求;如果法院判決勞工勝訴,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司法院民事廳長邱瑞祥舉例,以小明在甲公司高雄廠(總公司在台北)工作十年為例,月薪五萬元;某日小明突被解僱,依勞動事件法草案,小明可在高雄地院提起訴訟,且打官司可少繳四分之三裁判費,法官會要求小明公司就工資清冊、出勤紀錄有提出義務,若法院認為小明有勝訴可能,可依小明聲請,命令公司繼續僱用,並且給付薪水。

司法院表示,勞動事件法草案與立法院日前通過勞基法修正並無關聯,考量的是勞工多為經濟上弱勢,勞資爭議須迅速解決,以保障勞工訴訟上權益。

(2018-01-23聯合報報導) 上一篇 下一篇 地址:33072桃園市桃園區國際路二段49號2樓 電話:03-3789447傳真:03-3789645 統編:69603929 聯絡人:陳經理 E-MAIL:[email protected] 新達企管顧問有限公司版權所有 Copyright©2017 ShindaEnterpriseManagementConsultantsLimited. 網頁設計豐森數位科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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