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民事訴訟- 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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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有理由,廢棄原判決,自為裁判。
通常程序[编辑]. 通常程序的第三審管轄法院為最高法院 ...
中華民國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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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民事訴訟為中華民國(台灣)的民事訴訟程序。
由普通法院管轄,原則採三審三級制,其中第一、二審為事實審,第三審為法律審(《民事訴訟法》第46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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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銷股東會決議訴訟究屬財產權訴訟或非財產權訴訟,乃涉該事件得否上訴至. 最高法院,如認係非財產權之訴訟,則不受民事訴訟法第466條規定上訴三審所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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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服高等法院及其分院第一審判決而上訴之民、刑事訴訟案件。 ... 二審裁判,其上訴利益逾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並經依法許可,逕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或抗告之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