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民事訴訟- 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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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有理由,廢棄原判決,自為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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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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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民事訴訟為中華民國(台灣)的民事訴訟程序。
由普通法院管轄,原則採三審三級制,其中第一、二審為事實審,第三審為法律審(《民事訴訟法》第46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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