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 维基文库,自由的图书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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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800001301號令修正公布名稱及全文95 條;並自公布後三年施行(原名稱: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新名稱:憲法訴訟法) ...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 語言 監視 編輯 ←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立法於民國82年1月16日(非現行條文)1993年1月16日1993年2
延伸文章資訊
- 1立法院-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修正草案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自82年2月3日修正公布施行迄今已逾25年,規範內容簡要,已經不敷實務運作。為完善我國憲法審查制度,實現憲法保障人權的意旨,除修正名稱 ...
- 2審理程序解釋憲法及統一解釋 - 司法院
此外,分案事項如經大法官另為決議時,就依該決議辦理。 三、司法院接受聲請解釋案件,應先推定大法官三人審查,除不合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規定 ...
- 3憲法訴訟法-全國法規資料庫
司法院大法官組成憲法法庭,依本法之規定審理下列案件: 一、法規範憲法審查及裁判憲法審查案件。 二、機關爭議案件。 三、總統、副總統彈劾案件。
- 4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所適用」之 ...
徐璧湖,,裁判所適用之法令,法令之涵攝過程,裁判的旁論,實質援用,司法程序的客觀公正性,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人民聲請違憲解釋之法令, ...
- 5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 條(82.02.03 版) - 法源法律網-相關 ...
最高法院或行政法院就其受理之案件,對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確信有牴觸憲法之疑義時,得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聲請大法官解釋。 聲請解釋憲法不合前二項規定者,應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