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售土地成交價格低於公告現值,其差額會被課徵贈與稅-財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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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必填欄位點擊驗證碼圖片可寄發驗證碼至信箱(另開新視窗)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個人以低於公告土地現值之價格出售土地,若無法舉證市價確實低於公告土地現值者,其差額部分視同贈與,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2款規定課徵贈與稅。

該局指出,轄內甲君108年間將其名下所有之土地出售予乙君,雙方約定買賣總價為新臺幣(下同)300萬元,顯低於公告土地現值650萬元,依上開規定,乃按買賣價款與公告土地現值之差額350萬元以贈與論,扣除該年度免稅額220萬元後,課稅贈與淨額130萬元按稅率10%計算應納贈與稅額,故核定甲君需繳納贈與稅13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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