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撥員工退休金費用上限15 - 台北市記帳士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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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退休新制在94年7月實施,勞工可選擇繼續適用勞動基準法(舊制),或改用勞工退休金條例(新制)的退休制度,因此,企業提撥退休金費用可分為1.舊制;2. 最新消息 稅務相關 公文轉知 法令轉知 活動訊息 防疫專區 最新消息搜尋   提撥員工退休金費用上限15%  HOME»最新消息»稅務相關 提撥員工退休金費用上限15% 最近很多企業詢問,提撥員工退休金,如何報稅?台北市國稅局昨天回應表示,依財政部的規定,一般員工退休金共要提撥3個帳戶,認列的費用上限,在員工部分,為退休金的15%,委任經理人則為6%。

     勞工退休新制在94年7月實施,勞工可選擇繼續適用勞動基準法(舊制),或改用勞工退休金條例(新制)的退休制度,因此,企業提撥退休金費用可分為1.舊制;2.新制,但保留舊制年資;3.新制,不具舊制年資。

     舉例來說,甲公司97年度已付薪資總額800萬元,包括雇主薪資200萬元、不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委任經理人薪資100萬元、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勞工薪資500萬元。

     其中,舊制的勞工薪資200萬元;新制但保留舊制年資的勞工薪資180萬元,餘120萬元為採新制不具舊制年資勞工薪資。

新制的退休準備金提繳率6%;舊制的提撥率4%;另外為委任經理人提繳6%。

     甲公司填報9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第7頁有關勞工退休金限額之方式列示如下:      適用勞動基準法之營利事業,其退休金費用限額計算包括下列3項:1.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者:續採舊制者之當年度已付薪資總額為200萬元,其退休金費用認列限額為200萬元×15%=30萬元。

     2.按月於5年內足額提撥至勞工退休準備金者: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3條第1項規定,應按月於5年內足額提撥至勞工退休準備金者包含兩部分,一為舊制者,一為選擇新制,但保留舊制工作年資者。

     因此,事業單位按月於5年內足額提撥至勞工退休準備金之已付薪資總額為380萬元(採舊制者200萬元+採新制保留舊制年資者180萬元),退休金費用認列限額為380萬元×15%=57萬元。

     3.提繳勞工退休金或年金保險費者: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4條第1項規定提繳勞工退休金者包含兩部分,一為採新制不具舊制工作年資者,一為選擇新制保留舊制工作年資者。

     因此,甲公司提繳勞工退休金之當年度已付薪資總額為300萬元(採新制不具舊制年資者120萬元+採新制保留舊制年資者180萬元),退休金費用認列限額為300萬元×15%=45萬元。

     綜上,適用勞基法之營利事業已付薪資總額共計880萬元(200萬元+380萬元+300萬元),所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及提繳之勞工退休金或年金保險費之退休金費用認列限額為880萬元×15%=132萬元。

     二、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細則第20條第3項規定的委任經理人薪資總額為100萬元,限額為100萬元×6%=6萬元。

     凡公司提撥申報的退休金費用超過限額以上,會被國稅局剔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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