誹謗罪構成要件是甚麼? 怎麼樣要成立誹謗罪? - 臺灣法律論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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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單來說,誹謗罪構成要件就是:只要一個人是故意向大眾散佈足以傷害他人的名譽的「具體言論」(例如:某人在甚麼時間偷東西、某人外遇等等…),就會成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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聖經說:「作假見證的不免受罰,吐出謊言的也必滅亡。
」(箴言19:9),叫我們不要散布假消息或不實言論。
而同樣依據憲法第11條,人人都有言論自由,但是,不代表人民可以散佈不實的言論傷害他人,因為有可能會侵害他人的「名譽」,造成被害者不舒服。
因此,立法者才用有誹謗罪限制人民不可以亂說話。
然而,誹謗罪構成要件(會被處罰的條件)是甚麼?
簡單來說,誹謗罪構成要件就是:只要一個人是故意向大眾散佈足以傷害他人的名譽的「具體言論」(例如:某人在甚麼時間偷東西、某人外遇等等…),就會成立誹謗罪。
★刑法第310條第1項(誹謗罪構成要件)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
注意:如果只是單純的罵人「白癡」、「不要臉」等等抽象謾罵,則不會成立誹謗罪,而是公然侮辱罪唷!(關於公然侮辱罪,可參考另篇文章:罵人不要臉會成立公然侮辱罪嗎?【2021刑法最新規定】)
加重誹謗罪構成要件又是甚麼?
只要把構成刑法第310條第1項誹謗罪的內容,用文字或圖畫呈現,依刑法第310條第2項就會成立加重誹謗罪了。
★刑法第310條第2項(加重誹謗罪構成要件)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
符合誹謗罪構成要件卻又不罰的原因:發言者有相當理由認言論是真實的
誹謗罪不罰的原因如下:
【情況1】:
發言者講出不會傷害他人名譽的言論(比如,讚美「妳昨天做的家事時的表現,真是傑出!」),因為不符合誹謗罪構成要件,所以不罰。
【情況2】:
如果可以證明自己所說為真,又跟「公共利益」有關,那當然就不是「誹謗」,刑法自然不處罰。
★刑法第310條第3項(誹謗罪免責要件)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
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
【情況3】:
依大法官釋字509號,發表言論者雖然不能證明其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照發言者的證據資料,法院會認為發言者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而不處罰發言者。
★釋字509號
「刑法第三百十條第三項前段規定:『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係以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事項之行為人,其言論內容與事實相符者為不罰之條件,並非謂行為人必須自行證明其言論內容確屬真實,始能免於刑責。
惟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即不能以誹謗罪之刑責相繩,亦不得以此項規定而免除檢察官或自訴人於訴訟程序中,依法應負行為人故意毀損他人名譽之舉證責任,或法院發現其為真實之義務。
就此而言,刑法第三百十條第三項與憲法保障言論自由之旨趣並無牴觸。
」
怎麼認定釋字509所說「有相當理由確信其言論為真實」?
最高法院認為,發言者是否已盡合理查證義務,應該依照一般的社會生活經驗,綜合考量言論侵害的對象是誰(公眾人物因自願進入公共領域,雖然屬私領域行為,但如果事關公眾人物價值觀、品德而影響公共政策之形成,個人名譽相較言論自由,應該有較大程度之退讓。
此外,具有影響力之人民團體、企業組織則因掌握社會較多權力或資源分配,也應受到較大程度之公眾檢驗)。
此外,應該參考以下幾個項目綜合判斷:侵害程度、傳播散布力強弱、言論與公共利益之關聯性、時效性長短、消息來源可信度、查證成本與可能性。
整理如下:
【須具備高查證義務的情況】:
①侵害他人名譽程度高的言論(例如:指摘他人涉犯刑事犯罪)
②傳播力強的言論(比如在電視、網路、廣播、社群網路等媒體)
③低度與公益相關的言論(單純個人利益的言論)
④時效性越低的(沒有立即發表的必要)
⑤消息來源可信度低的言論(比如說「聽路人說的」)
【具備低查證義務即可的情況】
①侵害他人名譽程度較低的言論(指摘他人每天都不刷牙)
②傳播力低的言論(比如人數少的室內演講)
③高度與公益相關的言論(例如:討論政治人物或公務員有無犯罪的言論)
④時效性越高的(比如說離選舉剩下短短幾天的言論)
⑤消息來源可信度高的言論(比如政府所發表的言論)
★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921號刑事判決:
「(二)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509號解釋意旨觀之,行為人雖不能證明其言論內容為真實,但必須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始不能以誹謗罪之刑責相繩。
(三)行為人是否有相當理由確信所指摘或傳述之事為真實,係行為人之主觀心態,在訴訟上難以直接證明,必須藉助客觀事實來證明,則行為人對事實之查證應至何程度,始能認定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所指摘或傳述之事為真實,亦即行為人是否已盡合理之查證義務,應依一般社會生活經驗,綜合考量言論侵害名譽之對象(公眾人物自願進入公共領域,縱屬私領域行為,因事關公眾人物價值觀、品德而影響公共政策之形成,個人名譽對言論自由應為較高程度之退讓。
另具有影響力之人民團體、企業組織則因掌握社會較多權力或資源分配,亦應受到較大程度之公眾檢驗)、程度(侵害程度愈高,查證義務愈高)、傳播方式(散布力愈強,查證義務愈高)、言論與公共利益之關聯性(公益性愈高,查證義務愈低)、時效性(愈具時效,查證義務愈低)、消息來源可信度(可信度愈低,查證義務愈高)、查證成本與可能性等因素具體判斷之。
」
※延伸閱讀:刑事提告期限是多長?【不在這個時間內提告無效】
聖經說:「所無論何事,你們願意人怎樣待你們,你們也要怎樣待人,因為這就是律法和先知的道理。
」(馬太福音7:12)「愛是不加害與人的,所以愛就完全了律法。
」(羅馬書13章10節)。
我們如果不願意別人誹謗我們,我們就不應該誹謗別人。
心中有基督的愛,就不會誹謗別人;面對被誹謗,有基督的愛,能勝過一切!
※阻止別人再犯誹謗罪,提告前,可考慮先寄存證信函!
(參考文章:存證信函是什麼?存證信函怎麼寫?【詳細教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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