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歷史法規所有條文-全國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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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位置: 歷史法規 所有條文 歷史法規所有條文 法規名稱: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 修正日期: 民國82年02月03日 第一章總則 第1條本法依司法院組織法第六條制定之。

第2條司法院大法官,以會議方式,合議審理司法院解釋憲法與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之案件;並組成憲法法庭,合議審理政黨違憲之解散案件。

第3條大法官審理案件之迴避,準用行政訴訟法之規定。

第二章解釋案件之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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