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會法§36-全國法規資料庫 - 法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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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 110.01.20 修正之第 19 條條文,施行日期定自中華民國一百十 ... 第36 條. 工會之理事、監事於工作時間內有辦理會務之必要者,工會得與雇主約定,由雇主給予一 ... 現在位置: 條文內容 加入資料夾: 儲存 條文內容
延伸文章資訊
- 1工會法修正日期 - 臺中市政府勞工局
第46 條. 雇主未依第三十六條第二項規定給予公假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 以下罰鍰。 第十一章附則. 第47 條. 本法施行前已組織之工會,其名稱、章程、理事及 ...
- 2法源法律網-相關法條
工會之理事、監事於工作時間內有辦理會務之必要者,工會得與雇主約定,由雇主給予一定時數之公假。 企業工會與雇主間無前項之約定者,其理事長得以半日或全日,其他理事或 ...
- 3工會法施行細則§36-全國法規資料庫 - 法務部
第36 條. 行政組織區域變更時,工會依本法第三十八條第五項規定議決其屆次之 ... 經議決屆次重新起算之工會,其理事長任期重新起算者,應依本法第二十六條規定修正章程 ...
- 4勞動臺北- Q:工會幹部可以請公假辦理會務嗎?... | Facebook
A:依工會法第36條規定,工會幹部於工作時間內有辦理會務之必要,工會可以與雇主約定一定時數之公假。 若無相關約定,理事長得以半日或全日,其他幹部得於每月50小時之範圍 ...
- 5行政函釋友善列印 - 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判解函釋
依據工會法第6、36 條及施行細則第32 條,勞工如同時擔任一個以上之企業工會理、監事,其會務公假時數,如無約定,仍應在法定範圍內, 非可將可請會務公假之時數相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