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會法§36-全國法規資料庫 - 法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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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 110.01.20 修正之第 19 條條文,施行日期定自中華民國一百十 ... 第36 條. 工會之理事、監事於工作時間內有辦理會務之必要者,工會得與雇主約定,由雇主給予一 ... 現在位置: 條文內容 加入資料夾: 儲存 條文內容
延伸文章資訊
- 1工會法
第36條(擔任工會職務之保護)【相關罰則】第2項~§46. 工會之理事、監事於工作時間內有辦理會務之必要者,工會得與雇主約定,由雇主給予一定時數 ...
- 2法源法律網-相關法條
工會之理事、監事於工作時間內有辦理會務之必要者,工會得與雇主約定,由雇主給予一定時數之公假。 企業工會與雇主間無前項之約定者,其理事長得以半日或全日,其他理事或 ...
- 3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判解函釋
依據工會法第32、36 條,理事長得以半日或全日辦理會務,非指不問會務之繁簡,每日均可請公假半日或全日,而是在工會如未與雇主約定會務公假之時數時.
- 4工會法修正日期 - 臺中市政府勞工局
第46 條. 雇主未依第三十六條第二項規定給予公假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 以下罰鍰。 第十一章附則. 第47 條. 本法施行前已組織之工會,其名稱、章程、理事及 ...
- 5工會法施行細則§36-全國法規資料庫 - 法務部
第36 條. 行政組織區域變更時,工會依本法第三十八條第五項規定議決其屆次之 ... 經議決屆次重新起算之工會,其理事長任期重新起算者,應依本法第二十六條規定修正章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