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責人員常見問與答 - 環保訓練管理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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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1:依「空氣污染防制專責單位或專責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5條規定,空氣污染防制專責人員(含健康風險評估專責人員)應於勞動基準法所定工作時間內常駐公私場所,並 ... 專責人員常見問與答 環保專責人員園地 空污專責 廢(污)水專責 廢棄物清除處理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 室內空品專責 土壤評估 在職訓練 Q1:空氣污染防制專責人員可否兼任安全衛生、消防、保安監督人員?如有違規兼任情形,會受到何種處分? Ans1:依「空氣污染防制專責單位或專責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5條規定,空氣污染防制專責人員(含健康風險評估專責人員)應於勞 動基準法所定工作時間內常駐公私場所,並專職執行業務,不得兼任環保法規以外其他法規(如安全衛生、消防等)所定專責(任)人員或從 事其他與污染防制無關之工作。

違規者,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9條第1項規定,處公私場所2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 補正或改善,屆期未補正或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

Q2:是否有規定專責人員之代理人應專職從事空氣污染防制業務? Ans2:專責人員之代理人,通常屬臨時性或短期間之代理工作,因此未明確規範其應專職從事空氣污染防制業務。

惟為確保空氣污染防制 設施能正常運作,以符合空氣污染防制法相關規定,專責人員之代理人仍應由符合代理資格,並專職從事空氣污染防制業務的人員擔任為宜。

Q3:何時要完成空氣污染防制專責人員(含健康風險評估專責人員)代理人的設置工作? Ans3:依「空氣污染防制專責單位或專責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11條第1項規定,本辦法修正施行前已核定設置專責單位或專責人員 者,應於本辦法修正施行日起6個月內,完成代理人之設置。

又本辦法於108年8月6日修正發布,因此,公私場所應於109年2月5日 前完成空氣污染防制專責人員及健康風險評估專責人員代理人的設置工作,以符合規定(向當地環保局提出申請)。

Q4:可否提供空氣污染防制專責人員(含健康風險評估專責人員)代理人設置的申請表格供下載使用? Ans4:本署已完成空氣污染防制專責人員(含健康風險評估專責人員)代理人設置的申請表格修正工作,近期上傳本署相關網站,供申請者下載使用。

Q5:是否應受訓並取得空氣污染防制專責人員(含健康風險評估專責人員)之證照,始得擔任專責人員之代理人? Ans5:依「空氣污染防制專責單位或專責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7條第3項規定,代理人應具參加同一類別及級別以上專責人員之訓練 資格。

因此依上述規定,專責人員之代理人不需要經中央主管機關訓練合格,並取得合格證書,凡是有參加同一類別及級別以上專責人員訓練 資格者,即可擔任。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保護人員訓練所地址:320桃園市中壢區民族路三段260號5樓 電話:03-4020789若您有其他環保問題,請至意見信箱,感謝您的寶貴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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