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與動產之意義-土地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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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之出產物,尚未分離者,為該不動產之部分。
」 故民法上規定之不動產計有: 1.土地:指人力所能支配之地表及其一定範圍內之上空與地下。
2.定著物:定著物指非土地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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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文章資訊
- 1民法名詞解釋第66條定著物/物的成分(部分) - 國考加分+
Ⅰ稱不動產者,謂土地及其定著物。 Ⅱ不動產之出產物,尚未分離者,為該不動產之部分。 ... △定著物指繼續密切附著於土地,不易移動其所在,依社會交易觀念 ...
- 2權利客體 物
又不動產依民法第66條第1項規定包含土地及定著. 物,其中土地之定義應無疑義,是考試上重點為定著物之要件。依最高法院. 63年第6次民事庭會議決議見解,定著物之要件 ...
- 3定著物- MBA智库百科
定著物是固定於土地並不能移動的有獨立實用價值的物。如房屋、地下管道、樹木、溝渠等。定作物雖與土地連結,但不是土地的組成部分,故屬獨立之物。
- 4民法總則 - 國立臺灣大學
定著物是繼續附著於土地,達到一定經濟上的目的,例如輕便的軌. 道、高架道路、燈塔、巴黎鐵塔. (二) 成分:§66 II:「不動產之出產物,尚未分離者,為該不動產之部分。」.
- 5不動產之涵義,許文昌老師,許文昌/曾榮耀不動產全制霸專欄,來勝 ...
定著物:指固定附著於土地之物。有的定著物可以獨立為物,有的定著物不能獨立為物。前者如建築物、游泳池、加油亭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