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第一批至第八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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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批次公告日期,如下: (一)第一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公告日 期為:中華民國八十二年十月十五日。

(二)第二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 ...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友善列印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第一批至第八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 公發布日: 民國100年12月19日 發文字號: 環署空字第1000109769E號公告 法規體系: 空氣品質保護及噪音管制處/固定源空污防制 圖表附件: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9日環署空字第1000109769E號公告.pdf附表:第一批至第八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公告條件表.PDF 法規功能按鈕區 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法規沿革 依  據: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一、第一批至第八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        ,如附表。

     二、本次公告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各批次公告日        前已設立者,應依各批次公告應申請之期限申請操作許可;各批次公        告日後新設或變更者,應於設置、變更或操作前,依規定申請許可。

       各批次公告日期,如下:      (一)第一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公告日         期為:中華民國八十二年十月十五日。

     (二)第二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公告日         期為:中華民國八十三年五月二十五日。

     (三)第三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公告日         期為: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一月四日。

     (四)第四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公告日         期為: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九月十六日。

     (五)第五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公告日         期為: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六月三日。

     (六)第六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公告日         期為: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二月十一日。

     (七)第七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公告日         期為: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二月十日。

     (八)第八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公告日         期為: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九月六日。

     三、新設公私場所同時具有第一批至第八批公告製程之固定污染源者,於        申請設置許可時,應將所有公告製程之固定污染源一併申請。

     四、固定污染源同屬公告事項二各批次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者,        依首次公告批次之應申請期限申請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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